【Uber案】保險業指伙伴司機不獲第三保 為賺外快可能得不償失
Uber的經營一直廣受爭議,法庭今(17日)裁定28名Uber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並判眾被告罰款3800至4500元,惟這亦引發到第三者保險的問題。有保險業人士稱,車主因非法取酬,其第三者保險亦告失效,若司機為賺外快而冒險,有可能會得不償失:因司機自身會不受保障,亦有機會遭警方控告,若遇上意外,更可能會被人提民事追討。
Uber司機自身財命不受保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一般車主在三個情況下,其保險會失效,當中包括:
1. 違反誠信條款,即投保人沒有如實申報用途;
2. 改變汽車用途,將自用轉為商用;
3. 收受報酬,即使司機揸順風車亦不應收取酬勞。私家車司機出租收取酬勞,車主保險就會失效。
故Uber司機在未取得准許下,把私家車用作出租車,並收取酬勞,其汽車的第三保便會失效,自身財命亦不受保
商業保單不保車主財命
羅又稱,Uber公司為車主購買的商業保單,是第三者保險。車主財命不屬保障範圍之餘,第三者有財物損失也不獲賠償,保險公司只會就第三者的傷亡賠錢。
羅指出,根據法例規定,車主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若車主為賺外快而冒著被保險公司註銷保單是得不償失:一來司機自身不受保障,二來或會遭警方控告,三來若有意外會被人民事追討。
寶馬司機遇意外不獲保障
事實上,一名Uber夥伴司機於今年4月19日載客時發生意外,亦引起公眾對Uber所涉的第三保的問題的關注。
該部由Uber伙伴駕駛的寶馬私家車,在九龍城亞皆老街與一的士相撞,釀成一死四傷,肇事的寶馬及的士均損毀嚴重,該Uber司機更在意外中死亡,Uber內的乘客及的士司機和乘客,亦有受傷,然而眾人的損失是否受保,一直未有定案。
Uber所購保險只保乘客
這意外發生約一個月後,Uber在其官網發文,透露有向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AIG),購買提供團體汽車共乘責任保險,但涵蓋範圍僅乘客或第三者的身體受傷或死亡的責任,並不保障第三者財物損失,亦即只是「保人不保車」。
政府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此外,Uber的伙伴司機亦不在受保障之列,除非意外是另一方車輛疏忽所致,伙伴司機或乘客可向肇事司機索償,但這情況下,保單將不會承擔賠償Uber乘客的傷亡損失。
雖然現時私家車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但條款有規定車輛不可用作出租或收費用途,亦因為Uber一直未獲准合法經營,若載客途中出意外,Uber上的司機或乘客照理不會獲這第三保保障。在這情況下的受害人,若要進行申索,就餘下政府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求助,這計劃下是不論過失都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