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黃振強稱任污點證人惹憎恨並潛在報復 哽咽稱感歉疚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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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早已認罪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今(26日)在高等法院求情,黃曾助控方作供,但他指證的4名隊友及被指助他罪籌的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黃求情時稱,他向警方供出手機資料,有助控方了解案情,他任污點證人亦難免被人憎恨,並潛在被報復。其律師早前為他呈上的書面陳詞亦提到,另一小隊的首領吳智鴻知黃認罪及向控方錄口供後改為認罪,相信黃亦有一定程度的協助。

黃最後哽咽稱,他對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所犯的罪行深感歉疚,會在獄中好好反思和進修,重投社會做個踏實的人。法官暫定11月14日判刑。

黃振強在庭上哽咽稱,對他在2019年所犯的罪行感到歉疚。

黃原任搭棚工人月入3萬

被告黃振強(26歲),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控方透露,黃於1998年9月24日出生,沒有案底,是一名搭棚工人,月入3萬元。黃補充指被捕前數月才任搭柵工人。

黃今並無律師代表

黃今出庭並無律師代表,法官張慧玲庭上稱,代表黃的大律師因故未能繼續代表黃,但該大律師早前已向法庭呈上兩份書面求情,第一份講及黃認罪,第二份講及黃的口供,並提到可上調刑期扣減。黃稱可採納該些書面求情,他未有進一步補充。

黃指證的4名隊友全部罪名不成立

張官指出,黃並非在最早階段認罪,未應獲得全數的三分一認罪扣減。他雖有轉作為污點證人並出庭作供,但案中4名「屠龍小隊」成員的被告及一名涉助眾籌的女被告,全部都無罪釋放,顯示陪審員不信黃的證供,或對其證供有疑問。

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的李家田,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資料圖片)
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的嚴文謙,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資料圖片)
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的張銘裕,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資料圖片)
女被告劉佩凝並非屠龍小隊成員,但她被指助屠龍眾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黃浩謙攝)

黃稱他提供手機資料助控方了解案情

黃稱本案涉及大量殺傷力武器,他就此出庭指證相關人士及仍然在逃的人士,難免會受到他們的憎恨及潛在報復,望法官能考慮到他人生受到威脅的因素。另他被捕後向警方提供其手機中的證據,幫助法庭去理解事件真相,案情亦好大程度依賴他手機內容去組織,望法庭能考慮他對控方提供的幫助。

吳智鴻知黃為控方錄口供後認罪

張官問黃是否指,他向警方提供手機內容,最終雖未有「屠龍」成員被定罪,但當中有不少涉及另一小隊隊長吳智鴻的案情。根據黃的大律師早前的書面求情,吳在黃認罪後即申請押後案件,之後便改為認罪,故推論吳因知道黃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才會選擇認罪。黃同意。

黃稱對社運期間所犯罪行深感歉疚

黃最後在庭上哽咽地表示,對於他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所犯下的罪行,對社會造成的破壞,深感歉疚。他明白將要面對好長的刑期,會藉著在獄中的時間積極進修,反思自己的錯誤,報答家人、師長和朋友的照顧,將來重投社會做個踏實的人。

控方堅持眾籌金額應以四百多萬為基礎

張官亦有提到,黃涉及眾籌的控罪,提及涉四百多萬,惟審訊時證供顯示金額沒這麼多,專家亦同意金額有機會因「一出一入計多咗」,惟控方指,相關金額的「出出入入」亦屬眾籌控罪的基礎,認為判刑時亦應考慮在內。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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