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三被告傍晚獲釋離開法院 控方上訴亦不能改變裁決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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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5男1女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除了女被告一直獲准保釋外,其餘5男已被拘留逾3年,他們大部份均能即時獲釋,其中張銘裕、李家田及許湛榮,傍晚已先後離開法院,重獲自由。然而首被告張俊富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涉及管有2盒爆竹煙花和4罐胡椒噴霧,他今被判囚18個月。
此外,由於各被告是由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只可就衍生的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但其上訴結果,不會影響各被告脫罪的裁定。
張俊富案發時是公大生
男被告張俊富,27歲,張案發時22歲,為公開大學學生。他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他另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3罪,今被裁定罪成不成立。
張與黃振強放煙花爆竹時被捕
張承認藏爆炸品的案情指,他於2019年12月3日凌晨,與黃振強另1男子把2盒煙花爆竹儲存於荃灣致利工業大廈某室貨倉。張俊富12月8日被捕,警誡下承認曾到荃灣貨倉。警方在其家中檢取鎖匙,成功打開荃灣貨倉。
警員在貨倉內,檢獲2盒爆竹煙花和4罐胡椒噴霧,另搜出防毒面罩、頭盔、護脛、護膝及打火機等。
辯方指部份物品是自衛用
辯方求情指,張管有胡椒噴霧作自衛之用,並不是非法用途,又指張還押至今近3年6個月,望法官判處可即時獲釋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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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物品明顯是在示威時使用
法官判刑時指,張管有的爆竹煙花可令人受傷,又指該些爆竹煙花和4罐胡椒噴霧放在屠龍的貨倉,明顯是打算屠龍成員在示威中,進行破壞行動時使用,而胡椒噴霧將是用於噴向警員。
潛逃被判囚屬咎由自取
此外,張在2020年因乘快艇離港,在內地水域被截獲,是「12港人」之一,曾在內地被判囚7個月,返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0個月。法官指不能因此減刑,又指張若不是逃離香港,不會被判囚,屬咎由自取。法官最終就兩罪,就張監禁18個月。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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