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被告李家田在小隊中非重要角色 有如加入了飲食群組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小隊涉串謀殺警案今(12日)在高等法院續,第四被告李家田的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她指李在小隊的角色並不重要,他在群組內只是「無關重要地hea問hea答」,又甚少參與屠龍的會議,指李只是如參與一個飲飲食食的群組,從沒有參與任何串謀,他向警招認曾參與及曾試槍,只因是被警毆打及擔心母親安危下才作的不實招認。
6男被告分別隸屬兩個小隊
6男1女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賴及許則被指是吳智鴻所屬組織的成員,女被告並非兩個組織的成員,但被指曾協助眾籌。
辯方指李未有出席屠龍的3個會議
第四被告李家田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稱,控方指涉案串謀於2019年11月18日確立,這天之前發生的所事只屬背景。控方指李是「屠龍」的成員,曾在屠龍所屬Telegram群組「滅龍」內發言,又指李曾到西貢試槍,之後並有取得手槍,李被捕後亦向警招認,李並被指有參與大鴻輝、三坡坊和何文田的屠龍會議。惟辯方指,兩名認罪證人黃振強和彭軍壕的證供均不可信,李不但未有出席該三個會議,他的招認更是在警員「打、嚇、氹」下非自願地作出。
黃及彭證供獲接納可減刑一半
辯方又指,屠龍隊長黃振強,及屬吳智鴻小隊的彭軍壕的證供,均有達成認罪協商,他們只需認部份控罪,「串謀謀殺」等罪便獲存檔法庭或撤回。兩人證詞前後矛盾、不合邏輯,但證供若獲法庭接納,最高可獲50%扣減,此點成了他們作供的動機。
指李在警方打嚇氹下才作招認
李家田亦曾出庭自辯,律師指若陪審員認為他的說法是真,或有可能是真,便要判他無罪。李稱在家中被捕時知道有保持緘默權,但在警誡下作出不利的招認,必然是因為遭到警員「打、嚇、氹」,及被捕後一直未有見到媽媽。
警員搜查全屋除了洗手間
此外,有證供指當日警方有重點搜查隊到場搜查,上級亦有指示警員必須搜遍李家每個角落,但搜查隊卻未有搜查洗手間,辯方指因警員當時在洗手間內毆打李。
打黃時留下痕跡 拘捕李改用水刑
拘捕黃和李的是同一批警員,黃同樣曾稱遭警員毆打,並有照片為證。辯方反問,難道同一批警員就不會做同一件事,她指黃被打後留下明顯傷勢,並有相為證,故他們拘捕李時採取不留痕跡的處理方法,即「水刑」。
想訪問屠龍而加入小隊
提及李加入「屠龍」群組的原因,辯方指李在浸會大學修讀電影課程,對社會事件感興趣,並想訪問「屠龍」,他自2019起開始拍攝社運相關相及片並有做資料搜集,如警方佈防位置圖、汽油彈、布袋彈等,更曾撰寫訪問「屠龍」的大綱。李又因經濟能力差,想獲黃的資助,亦成了他加入「屠龍」的原因。
李只當加入了飲飲食食群組
辯方又指,李在「屠龍」的角色並不重要,既未有參與台灣軍訓和泰國旅行,亦未獲邀請進入談及試槍行動的「行山討論區」。李未參與串謀,只是加入了一個飲飲食食的群組。李雖然不時在「滅龍」發言,都只是:「無關重要hea問hea答形式。」如李會說:「啪隻老解」、「鍍金落鏡框」等,可見他經常說一些「無謂嘢」,並無參與串謀。
吳是小心謹慎的人怎會把槍交給李
彭雖曾供稱西貢行山涉及試槍和炸彈,辯方指彭當時在附近「睇水」,僅聽到數下槍聲和爆炸聲,未有目擊何人開槍。彭又聲稱同謀者吳智鴻當日有將手槍交給李,辯方質疑吳為人如此小心謹慎,又怎會將槍交給一個素未謀面的人。再者,彭被捕時已有意認罪和交代案情,但在錄影會面卻不曾提及吳曾將槍交給李,又拒絕交出手機的密碼。
被困理大未有出席大鴻輝會議
至於數個屠龍於2019年11月召開的大鴻輝會議,控方指李當日離開理大參與「屠龍」會議,之後又重回理大。辯方反駁指警方當日圍封理大,並在場拘捕進出的人士,質疑不論一個人多想參與社運,會否幸運地能離開,又冒被捕危險返回理大。辯方指李當日一直被困理大,未有出席大鴻輝會議。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