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女子販毒囚27年 欲返國服刑被拒 官稱未見不公拒覆核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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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15個國家有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雙方可移交囚犯至原居地繼續服刑。一名墨西哥女子因販運可卡因,於2013年被判囚27年。由於墨西哥非協定國,她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申請引渡至墨西哥繼續服刑。惟保安局考慮根據當地法例,女子可申請提早獲釋,最早獲釋時間更是較在港的獲釋刑期早8年,遂拒絕其申請,該女子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今(7日)頒判辭,指保安局的決定合法,處理申請過程中不見任何不公之處,遂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PRIETO VAZQUEZ TALINA,答辯人為特區政府和保安局。

申請人為PRIETO VAZQUEZ TALINA到高等法院要求覆核保安局決定被拒。

申請人2013年因販毒罪被判囚27年

申請人因販運逾4.6公斤,市值約6500萬美元的可卡因毒品到港,經審訊被裁定販毒罪成,2013年5月在高院遭判囚27年,預計將於2029年9月刑滿出獄。她在2014年7月申請引渡至墨西哥服刑,惟因香港和墨西哥政府未有移交服刑中犯人的雙邊協定,她遂依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處理。

若返墨服刑最早可於2021年釋放

保安局提供一封由墨西哥總領事的信件,指根據當地的法律,任何被判刑的人已完成50%或70%刑期,可申請有條件釋放,期間可使用或不使用電子監控。若申請人於2019年3月被引渡,她最早可於2021年6月獲有條件釋放。

保安局考慮案件嚴重性拒批

保安局考慮到申請人所涉罪行嚴重性,若她到墨西哥服刑,有機會提早獲釋,令獲釋的日子遠較在港獲釋日期為早,保安局於2020年3月通知申請人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認為局方決定不合理

申請人因此提出司法覆核,指保安局決定不公,又指涉販毒罪的被告引用《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申請引渡,大部份都成功獲批,且她並不符本地囚犯的有條件釋放,因此保安局的決定並不合理。

局方移交事宜涉外交事務

保安局卻指,申請人未有提供證據論證明其決定有不公之處,即有哪些販毒案犯人成功經由《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申請移交。又指申請人並無香港居留權,刑滿後須遣返離境,故她並不符《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下適用有條件釋放計劃的條件,又指當局在處理移交犯人事宜上應有其酌情判斷餘地,法庭不應輕易介入。再者,移交事宜涉及外交事務,及香港在雙邊協定須承擔國際義務。

官稱應給予當局酌情判斷餘地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稱,同意本案事件應給予當局酌情判斷餘地,當局在處理涉案申請過程中不見任何不公之處。至於本地囚犯的有條件釋放計劃,法官指該計劃所屬的《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與涉案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屬於不同制度,兩者有不同的立法原意和權衡。故認為申請人的理據並非可爭辯之處,遂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案件編號:HCAL 12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