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警員指黃振強被捕時發難 眾警需用少少武力把他制服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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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今(25日)在高院續審。拘捕警員供稱,當日他向「屠龍」隊長黃振強表明身份後,黃隨即發難撲向他,警員惟有攬著黃並將他撲倒在床上,並在3名同僚協助下制服黃。警員否認當日曾襲擊或言語威嚇黃,但指要制服黃必然須使用「少少武力」,並稱事後亦未發現黃身上有傷。

警員供稱他們在拘捕前一天已在灣仔展鴻大廈,相信為疑犯的安全屋一帶監視。(鄧栢良攝)

拘捕前一天已在監視安全屋

匿名警員X今在屏風後作供,稱於2019年12月7日接受上司訓示,前往展鴻大廈進行跟蹤和監視行動,目標人物包括被告張俊富和張銘裕,「屠龍」隊長黃振強及其隊員梁政希和林銘晧Kan,和同謀者吳智鴻。據早前證供,「屠龍」租用的安全屋位於展鴻大廈,該處亦是黃振強、張銘裕和嚴文謙於12月8日清晨被捕的地方。

見各人不同時或與女子一同到步

12月7日晚上9時45分,X到達克街展鴻大廈附近約6分鐘後,見到張俊富和一名女子進入展鴻大廈。至11時14分,黃振強和林銘晧乘坐的士到場,在大廈樓下吸煙,黃之後輸入密碼進入大廈。11時22分,梁政希和兩名女子出現,梁之後獨自進入大廈,於11時45分離開。 12時03分,黃和張俊富、兩名女子步出大廈,在門口徘徊和聊天,林和另一名女子約5分鐘後步出大廈。

警員指屠龍小隊的隊長黃振強(圖)被捕時曾發難。

6人到步後又前後腳離開

6人之後前後腳離開,首先離開的是張俊富和一名女子,另一名女子緊接其後離開,之後是林和另外一名女子,最後離開的是黃。當黃沿克街左轉至莊士敦道時,早前和林一同離開的女子在附近等黃,林則站在軒尼軒道和莊士敦道交界的油站。黃其後會合該名女子後,一同向譚臣道走去,警員最後失去視線。

未見目標人物張銘裕及吳智鴻

X在盤問下確認,他當晚第一眼見到黃和梁時,兩人均有攜帶背囊進入大廈,但離開時身上同樣沒有背囊。X亦同意,梁僅在大廈內逗留了23分鐘,黃則在大廈內逗留了少於一小時。X另稱,他不清楚張銘裕與同行女子的關係,亦未有留意兩人舉止是否親暱。X最後確認,當晚從未見過目標人物張銘裕和吳智鴻。

警員表明身份後黃即發難並激烈反抗

警員戴明德供稱,他於2019年12月8日到展鴻大廈12樓某單位門外,先是拍門表明警察身份,惟沒有人應門,之後有其他部門同事到場進行爆門。戴是首名衝入單位的警員,他左邊房間見到黃後便表明警察身份,但黃隨即發難撲向戴。由於當時現場危險尚未排除,戴在混亂中攬著黃並將他撲倒在床上。黃仍繼續激烈反抗,戴最後在3名同事協助下成功制服黃。

否認曾用警棍襲擊黃

戴在盤問下否認,當日曾要求黃提供藏槍地址、掌摑黃、用警棍襲擊他,或以言語威嚇他。戴續指,在黃被捕和警誡後,他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並非出於警方威嚇武力而提供。

戴稱當時未見黃身上有傷勢

辯方另提問,當時4名警員用了約3分鐘才成功制服黃,質疑在雙方互相糾纏期間,黃有沒有可能遭警員弄傷。戴稱他當時只是負責攬著黃,但他事後沒有見到黃身上有傷。辯方之後展示黃於12月9日在東區法院拍攝的傷勢圖片,黃再次確認他當時未有發現黃身上有任何傷勢,並稱不清楚黃曾點名投訴在被捕時遭戴襲擊。

要控制黃一定會用少少武力

辯方續提問,戴是否因曾襲擊黃,於2020年1月19日被調離當時所在的隊伍。戴否認,解釋指調離隊伍的原因是升任警長。辯方再問及,警署警長馮保羅幫手控制羅時有否使用武力。戴回答稱沒有留意,但認為既要控制黃則一定會用到「少少武力」。

否認曾在長沙灣警署打賴

辯方最後引述相關紀錄指,戴於2020年1月19日曾和馮保羅等到長沙灣警署報案室,在2樓一個房間毆打和恐嚇賴。戴否認,稱紀錄應該有錯,因為他當時已被調至北角軍裝巡邏小隊。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6男1女被告: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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