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指警用子彈擦被告身 說:放你出去但會指你篤灰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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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今(19日)在高院續審。辯方指出,被告賴振邦被捕時遭警員強迫飲用滴露和消毒酒精不果,他被帶回警署,警員要他脫剩內褲蹲在牆邊,威脅他背下一些名字,否則:「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辯方續指警又拿子彈在賴身上磨擦,並拔走賴一根頭髮放在一袋子彈中,以求留下DNA和法證資料。及後賴准穿回衣服,在被帶回報案室期間,又遭警員撞到牆邊說:「放你出去,但會同出面啲人講你篤灰。」相關警員一概表示不同意。

被告賴振邦在其經營的「3C工作室」被捕。(資料圖片)

指警長到賴的店檢取電子裝置及現金

警長劉德培早前供稱,他在賴振邦在「3C工作室」被捕當天,有份在現場檢取證物。他當日共檢取了20部電子器材,在唯一沒有設置密碼的手機內發現賴的生活照。

劉接受賴代表大律師是香媛盤問時透露,他在前往「3C工作室」前,曾獲指示要檢取工作室內所有電子裝置和現金。劉確認,他不曾問過賴是否有手機、平板電腦或平板電腦,因當時要處理大量證物,忽略了此問題。

曾查看無密碼手機但沒記錄

辯方指出,劉庭上稱曾查看一部沒有密碼的手機的內容,但沒在警員記事冊或供詞作紀錄,劉同意。辯方質疑,劉根本未曾查閱過該部手機的內容,這樣說只是想彌補他不曾問過哪一部手機屬於賴,劉不同意。

被告賴振邦是於其經營的3C維修工作室被捕。(3C維修工作室Facebook影片截圖)

不曾問電子裝置會否屬於客人

劉另同意,他在行動前已知道「3C工作室」是從事維修電子裝置的工作,但他不曾問過哪一些電子裝置是屬於客人,便檢取了所有裝置作證物。辯方指出,劉當日在一個掛袋檢取了8 部電話,該些手機均有貼上寫了客戶名稱的便條紙。劉稱見到手機有便條紙,但不記得上面的內容。

認為賴的店是黃店檢走現金

辯方其後指出,劉因為當日在「3C工作室」發現不少有政治立場人士的卡片,認為這是一間黃店,他檢取所有現金,是為了阻兩工作室的生意運作,劉否認。辯方最後指出,當日在完成搜證工作後,劉及其同僚分別手持一樽滴露,意圖「灌」賴飲用,最後因賴不斷移動身體而未能成功。

另一被捕人士是賴的姐夫

警員白智峰在辯方盤問下供稱,2020年1月17日,他在沙田廣源邨停車場拘捕涉案人士張堅信,之後到張的住所搜查。期間,張吩咐其太太致電「阿邦」找律師,惟最後未能成功聯絡上「阿邦」。白確認,他後來得知張的太太是賴的姐姐,但不清楚張及其太太均在「3C工作室」兼職工作,只知道張是一名貨車司機。

賴被問與其他被捕人關係時未被警誡

偵緝警長張錦麟(音譯)在辯方盤問下供稱,2020年1月19日,他在長沙灣警署報案室簽出賴,之後和一名同僚帶賴到2樓某房間了解他的背景。張有問及賴的家庭、求學、有否三合會或政黨背景,及他與其他被捕人有否關係等,賴均沒有回答。辯方指出,賴與其他被捕人的關係屬與案有關的資料,但張事前並無對賴施行警誡,張同意。

多警出現張稱同僚或需去洗手間

辯方另引述張撰寫的調查報告,紀錄他當日與5名警員一同前往報案室,故質疑他們之後是6個人一同帶賴到二樓房間。劉否認,稱進入房間的只有他和另一名同僚,其他同僚在警車內候命。辯方聽罷再質疑,其他人不參與2樓房間的查問,為什麼要前往報案室。張稱他們或需要去洗手間,又稱他在調查報告的紀錄可能「太過概括」。

賴蹲牆邊不斷被罵是曱甴

辯方最後指,當日6名警員均在2樓房間內,要求賴除剩內褲蹲在牆邊,又不斷罵賴是「曱甴」。期間,有警員向賴展示相片,要求賴交代相中物的下落。警另向賴展示Telegram訊息紀錄,稱只要他背下當中的名字就放他離開,否則:「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

向賴稱放你走但會講你篤灰

賴之後獲准穿回褲子,發現褲袋有一袋子彈,並將它交還警方。警員隨即取出一顆子彈在賴身上磨擦,又拔取賴的頭髮,再將兩件留有DNA的東放回子彈袋中。賴穿回衣物後,在被帶回報案室期間,又遭警員推撞到牆邊,稱:「放你出去,但會同出面啲人講你篤灰。」張一概表示不同意。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