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決懶人包|劉偉聰李予信脫罪 16被告裁決理由一覽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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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35+」初選案,今(30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14人被裁定《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16名被告中,除了吳政亨非初選參與人外,其餘15人均有參與初選。控方指他們協議,若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癱瘓政府運作,迫特首落台。部份被告亦有簽「墨落無悔」聲明。各被告在審訊時亦曾作不同辯解。

法官今(30日)下裁決時指,認為各被告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時,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但李予信在黨作出承諾及簽署時,仍未參與初選,而劉偉聰未有在參加初選時提倡五大訴求和否決預算案,對他是否真正支持存疑,最後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至其他被定罪被告,法官不相信激進派的被告聲稱只是派高姿態、延續社運精神、或只為推廣其理念並不信「35+」等說法,認為他們是想推翻現有政治制度;至來自傳統民主派,有資深從政經驗的被告,以及以獨立候選人參選的被告,則認為他們是知曉並同意有關協議。

47人初選案・專頁|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5.30裁決詳細報道

16被告裁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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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罪名不成立被告的理據:

李予信(公民黨,30歲)

主要脫罪原因:

* 黨內資歷較淺,原本不打算參選,亦不曾參與任何協調會議,直至後來因在示威衝突間被捕,他才獲黨的批准參與初選

* 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時,李予信尚未成為參選人,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的內容

劉偉聰(56歲,獨立)

主要脫罪原因:

* 劉未有在參加初選時,提倡五大訴求和否決預算案。就是否劉支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官認為有合理懷疑。

* 法官指劉的職員或把其名字放入了《墨落無悔》聲明。就劉庭上稱,為免「政治自殺」,因此未有澄清。法官考慮當時的政治環境,接納其說法。裁定劉罪名不成立。

14被告罪成被告,法官認為他們在動用否決預算案上已有共識。

鄭達鴻(公民黨,35歲)

罪成理由:

* 鄭反對否決預算案,與其公開發言不符,非真誠相信日後仍能豁免跟隨黨的立場投票

* 鄭並非別無他選,而是為了圓「議員夢」選擇跟隨黨的立場

* 公民黨已在記者會明言立場,為保留彈性而以黨名義簽署《墨》不符邏輯

何啟明(35歲,民協)

定罪理由:

* 法官多番拒納何啟明自辯的說法,指何非誠實可靠證人

* 何明知政府絕不會接受五大訴求,但卻辯稱欲透過磋商實現訴求

* 何自辯稱不會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說法與《墨》的字面含意不符

施德來(41歲,民協)

定罪理由:

* 施認為《墨落無悔》沒有捆綁簽署者用否決權令人難以置信

* 競選期間明言否決預算案,若然反悔無疑是在政治上自取滅亡

黃碧雲(65歲,民主黨)

定罪理由:

* 黃碧雲在選舉論壇表明,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達致五大訴求,該黨會否決預算案

* 黃案發時為立會議員,深知政府不會同意五大訴求,若「35+」成功,進入議會的民主派將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林卓廷(46歲,民主黨)

定罪理由

* 在林卓廷的住所檢獲初選筆記,內容顯示民主黨積極運用否決權的立場。法官認為,筆記內容亦代表林的立場

* 時任該黨主席胡志偉在記者會表明,民主派取得立會過半是要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林當時亦有出席的記者會,此舉可證明林參與涉案的計劃

陳志全(52歲,人民力量)

定罪理由:

* 人力和其他民主派有共同政治主張,即否決預算案

* 人力副主席譚得志和陳志全在宣傳影片提及,民主派立會取得過半後,可運用否決權,最終迫使特首下台

梁國雄(67歲,社民連)

定罪理由:

* 社民連曾發文,指若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該黨便會投反對票

* 曾提民主派爭取「全面否決權」的重要性

* 梁為資深議員,理應知道多數議員持續否決預算案的嚴重後果

何桂藍(33歲,抗爭派)

定罪理由:

* 何是其中一名最為激進的參選人,她想變更本港的現有政治制度,反對「一國兩制」

* 法官多番拒絕何桂藍自辯的說法,指她希望進入議會抗爭,以達致「破局」

鄒家成(27歲,本土抗爭派)

定罪理由:

* 鄒曾質疑戴耀廷使用「會積極」而非「會」運用否決權

* 否決權屬協調會議的共識,但戴容許參選人不簽文件,鄒遂發起《墨》填補漏洞

* 立場較激進,曾稱要與議會制度「攬炒到底」及用盡所有手段癱瘓議會

余慧明(37歲,抗爭派)

定罪理由

*《國安法》生效前後,均曾多次明言要否決所有政府議案,以製造「憲政危機」

* 受訪時揚言要把制度推倒重來,要用任何方法推翻政權

* 不信余的言論只是「談判策略」,她從沒打算要與政府談判

楊雪盈(37歲,獨立)

罪成理由:

* 曾出席初選記者會,知悉戴耀廷提及否決權

* 電腦搜獲文件顯示,楊在《國安法》後仍同意否決預算案,立場為「必然否決」

柯耀林(53歲,獨立)

定罪理由:

* 柯一直留意戴耀廷的言論,亦收到協調文件,知悉文件提及運用否決權

* 落敗後呼籲選民支持初選勝出者,讓他們可在議會戰線抗爭

彭卓棋(29歲,獨立)

定罪理由:

* 宣傳單張及論壇提「否決財政預算案」,清楚知道「35+」目的

* 沒有打算要與政府談判,明知否決權會干預到政府運作

吳政亨(45歲)

定罪理由

* 可推論吳政亨和戴耀廷有共識,實行涉案的計劃

* 透過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確保日後出選立會的民主派,必須為初選勝出者,從而促使民主派取得立會過半

14罪成被告的裁決詳情

被告鄭達鴻。(廖雁雄攝)

鄭達鴻

官指鄭達鴻未向黨提異議

法官指,鄭達鴻曾出席公民黨於2020年3月記者會的事前準備會議,當時譚文豪曾稱要「去得盡啲」以否決預算案作為與政府談判的籌碼,法官認為鄭必然能預計譚等人在記者會上的發言,但他沒在會上就黨魁楊岳橋稱該黨會否決政府議案的說法提出異議。

公開發言與黨立場一致

鄭曾自言反對否決預算案,但法官指出這項立場與其公開發言不相符,反之鄭的公開發言與公民黨立場一致,包括他在街站、選舉論壇,以及向民主動力提交的舊政綱,均曾明言公民黨會否決預算案,這些論述沒有可能使他真誠相信,自己當選後仍可申請豁免跟隨黨的立場投票。

稱以黨名義簽聲明不合邏輯

此外,鄭曾在網台節目上,提到「35+」共同目標是要「撼動政權」,並稱公民黨已簽下《墨落無悔》。雖然鄭稱以黨名義簽署《墨》是要保留彈性,惟法官認為這個說法不合邏輯,因為譚文豪及楊岳橋早在3月的記者會上明確提出否決預算案的立場。即使公民黨在《國安法》生效後改用「無字政綱」,也只是為免被DQ,始終沒改變對否決權的立場。

認為鄭非沒有選擇

法官不接納鄭稱若與黨內持相反立場會堵上其政治生涯,並指他不是沒有選擇,而是選擇跟隨黨的立場,以求取得黨的支持圓「議員夢」,甚至跟隨楊和譚更激進的立場——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況且鄭曾攻讀法律,以他的法律背景,沒有可能不知道初選目的是要促使立法會兩度解散及特首下台。

被告楊雪盈。(廖雁雄攝)

楊雪盈

警方在楊的電腦搜出協調文件

楊雪盈沒有自辯,法官指警方曾從她的電腦中檢獲港島區協調文件,當中提及參與者認同若取得過半議席,將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反映她知悉否決權是「35+」重要元素。此外,楊曾出席初選主辦方於2020年7月《國安法》實施後的記者會,會上戴耀廷表明「35+」目標是為取得議會控制權,從而運用否決權。上述種種因素,均可顯示楊知道初選目的。

另有文件顯示楊國安法後仍堅持立場

至於楊雪盈是否同意使用否決權,法官首先指出,雖然楊的個人FB沒有轉發《墨》,但她的名字曾出現在其他參選人轉發的帖文,唯一合理推論是楊知悉《墨》內容提及「會運用」否決權爭取五大訴求。再者,楊的電腦內曾被搜出的兩份「QA」文件中,其中一項問題為:「你是否一定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而答案為:「是。」從該份文件另一問答可見,當時《國安法》已實施,反映楊在《國安法》後仍堅持其立場。

曾明言其立場是必然否決

法官又指,雖然楊雪盈沒將「否決權」與「五大訴求」扣在一起,但她曾明言其立場是「必然否決」,因她認為政府不公義。其後楊在初選中落敗,並發聲明指她會遵守初選協定,跟從民主派協調的安排,並籲支持者投票予初選勝出者,可見她有意遵從協調會議達成的共識。儘管楊最終仍然報名參加正式選舉,違反《墨》及初選協議,但這不影響法庭裁斷她知悉並同意初選協議。

被告彭卓棋。(廖雁雄攝)

彭卓棋

宣傳單張明確表明運用否決權

法官指彭卓棋的宣傳單張中,提及立會過半願景為「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附戴耀廷「攬炒十步曲」路線圖,另曾提及「不論35+與否,代議士必須運用否決權」、「以『 議會抗爭攬炒』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等,明確地將否決權及五大訴求扣在一起,由此可肯定彭清楚知道「35+」的目的,彭自辯時提出與此相反的說法,不可信亦違反常識。

論壇上曾明言不惜癱瘓政府

彭卓棋自辯時稱,有意為年輕企業家拓展大灣區機遇,法官不接納彭會因此立場而不用否決權,因用否決權與其經濟理念並不相違悖。法官並指彭受過良好教育,必然知道常人會理解其宣傳單張所傳遞的訊息,就是他當選後會運用否決權。此外,彭亦曾在初選論壇上明言:「入到議會不惜以肢體抗爭、癱瘓政府、否決財政預算案」。

認為彭投機取巧向提供對其有利說法

法官續指從庭上可見,彭卓棋「投機取巧(opportunistic)」且不可信,只向法庭提供對其有利的說法,拒信他稱宣傳單張只是「選舉語言」,明顯他將中央及相關政府塑造成「敵人」,並稱因為預算案不公義而會否決。法官認為彭沒有打算要與其形容為「獨裁」的政府談判,相反是明知否決預算案會干預政府運作,仍要繼續為止,意圖嚴重損害政府及中央的合法性。

法官並說,《國安法》後,彭雖曾在街上派發已撕爛的宣傳單張,但單張仍見到「對抗」、「反抗」等字眼,似乎是要向公眾表達,他仍要堅持對抗政府。

被告何啟明。(廖雁雄攝)

何啟明

官指何非可靠證人

法官指何並非誠實可靠證人,如何聲稱不知道否決財政預算案是「35+」計劃目的,但基於他曾兩度出席九西協調會議及收取相關協調文件,法庭認為他必然清楚計劃的目標是達致「立會過半」,繼而運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必然知道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

另對於何自辯時曾稱預期民主派取得過半議席後可制衡政府,從而磋商實現五大訴求。法官則認為以何的政治經驗,他必然知道政府絕不會接受五大訴求,故他亦必然知道勝出初選的候選人進入立會後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達到他們的目的。

指基本法賦予權力的說法荒謬

法官另指,何自言不會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的說法與《墨》的字面含意不符。法官又指出,何稱簽署人有自行選擇如何使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的說法荒謬,因為倘若勝出初選的候選人有此自由選擇的空間,那他們則難以透過與政府磋商以實現五大訴求。

認為何有與施德來就計劃進行協調

法官另拒納,何稱民協內部並無就否決財政預算案有統一立場的說法,指何和施德來作為民協的正副主席,若兩人在重要議題上無統一說法,對民協而言便會是一場「政治災難」。再者,有證據顯示何曾在民協內部群組提及他支持《墨》的條款內容,後來更與施聯名在FB發佈《墨》,可見何、施二人有就涉案計劃進行協調。

被告施德來(右)。(廖雁雄攝)

施德來

曾在FB帖文稱會否決預算案

法官指出,案中無爭議施德來曾簽署《墨》,但施認為《墨》和「35+」計劃並無綑綁必須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意思。惟法官不接納施的說法,認為他對《墨》內容的理解令人難以置信,指《墨》明言聲名的目的是顯示簽署者的抗爭意志,故沒有理由不綑綁簽署者須否定財政預算案,但卻要求簽署者遵守聯署的其他內容。再者,施後來曾在其FB帖文、宣傳小冊子和選舉論壇中,均提及他會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拒納因選舉需要而企硬咗

法官又指,施在參與初選時的言行背離了民協過去的主張,即擁護中國主權和落實一國兩制等。法官另拒納施稱因選舉需要而發言「企得硬咗」及有意與政府協商的說法,並指施當時欲透過承諾兩度否決預算案以爭取選票,故若他最後反悔,對於他與其代表的民協無疑屬在政治上自取滅亡。

施是計劃的核心人物

法官最後指出,涉案計劃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存在,施為計劃的核心人物,且清楚計劃內容。即使在《國安法》生效後,施仍繼續遵守《墨》及初選協議。法官因而認為,施參與並推行初選具顛覆國家權力的意圖,故裁定其罪成。

法官最後指,基於何不但清楚知悉「35+」計劃的目的,更在其競選活動中提倡該主張,並簽署《墨》,可見他有意參與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計劃。

被告黃碧雲。(廖雁雄攝)

黃碧雲

黃的電腦找到九西會議的協議文件

法官指,民主黨黃碧雲的代表曾出席兩次九西協調會議,會議期間曾講及否決權,其中一次更涉張崑陽和岑子杰的辯論。此外,九西會議的協議文件,其最終版本為「積極運用」否決權,警方其後在黃的電腦檢獲該版本。

此外,法官指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曾在公開場合表明,該黨會否決預算案。法官指,黃在否決權的立場亦一樣。而她在選舉論壇亦稱,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達致五大訴求,該黨會否決預算案。法官亦補充黃案發時為立會議員,深知政府不會同意五大訴求,若「35+」成功,進入議會的民主派將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參選新界東文宣。(何桂藍fb)

何桂藍

官認為何桂藍想入議會達至破局

法官指,何桂藍於2020年6月於FB的帖文,其主題都是運用否決權、對抗政權和堅持抗爭。就何供稱,她不相信可達致「35+」,亦不認為運用否決權可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官指和她的帖文內容不符。法官又認為,何桂藍是想要一個全新的政治制度。為達致目的,她希望進入議會抗爭,以達致「破局」。

未作投訴因滿意協調文件

法官認為,何桂藍曾出席兩次新東的協調會議,亦有收取戴耀廷的新東協調文件,該區的初選文件最終是寫上「會運用」否決權。就何桂藍供稱,初選組織者在協調會議後,未有提供協調的文件,她未有追問,法官不同意其說法,指何在作供時遇到律師的發言不符其指示,或非她的理解時,她多番提出反對。法官指,何的證供不可信和不可靠,又指她當時未有作出投訴,因為她滿意新東協調文件的內容。就她稱要把社運的精神帶入初選,法官指,新東協調文件就運用否決權的條款,內容正正是與此相關。

此外,何桂藍曾出席抗爭派記者會,出席的岑敖暉表示若當選,出席記者會的人會否決預算案,王百羽則指反對預算案是他們的最大公因數。就何桂藍供稱,兩人的發言不代表她,但不認為當時需要澄清。法官則認為,她未有即時作出投訴,因該些說法正是她的想法。

認為何想改變現有政治制度

法官又引用何於同年8月接受外媒的訪問,當時她指若反對派取得過半數,可以否決政府的預算案,對北京而言是惡夢。法官認為,何想令政府難以履行其職能,亦想削弱其合法性。法官又認為,何是眾多參選人中,其中一個最為激進的參選人。她想變更本港的現有政治制度,反對「一國兩制」。

被告陳志全。 (廖雁雄攝 )

陳志全

法官認為陳知悉計劃

法官認為案發時為人民力量主席的陳志全參加初選,因人力和其他民主派有共同政治主張,即否決預算案。同時,陳有收到新東的協調文件,作供時亦承認看過戴耀廷的「攬抄十步曲」文章,法官認為他知悉涉及的計劃。

曾稱抗爭到底包括用否決權

就陳供稱認為《墨》的運用否決權條款,並非綑綁當選人,法官不同意相關說法,指其用字淺白直接。此外,陳志全在街站表明立會的議席只是工具,其目標是要抗爭。他亦強調初選參選人應放下分歧,一同抗爭到底,包括使用否決權。法官認為,陳是有意傳遞抗爭的訊息。

與譚得志宣傳片亦有提及

同時,陳和時任人民副主席譚得志在宣傳影片中,提及立會取得過半後,可運用否決權,最終迫使特首下台。法官指,兩人當時使用相同的競選材料。而譚亦曾在選舉論壇提及兩次否決預算案,以癱瘓政府,迫使特首下台。此外,譚報名參選時亦夾附「共同綱領」,法官認為陳不可能不知悉此事。雖然陳未有簽署相關件,但法官認為他知悉內容。

選舉主任提問時迴避

而陳在初選勝出後,報名參加立會選舉,並夾附印有「抗爭到底」的宣傳單張,選舉主任其後亦有問他。法官認為陳的回覆迴避,只是想避免被取消參選資格。法官指,陳當時有意顛覆國家政權,參與涉案的計劃。

鄒家成供稱國安法實施後,曾考慮退出初選,但因覺得自己「無法離群眾而去」,遂繼續參選。(資料圖片)

鄒家成

鄒在協調會上曾堅持用會運用字眼

案中不爭議鄒家成出席新東所有協調會議,針對鄒被指曾在第二次協調會議上,質疑戴耀廷才用「會積極」運用否決權的字眼,法官接納區諾軒的說法,即鄒與社民連代表當日因就此事爭論,戴遂提出「會積極」字眼平息紛爭,惟鄒仍質疑用字,並提出應採用「會運用」以示明確立場,而最終該區協調文件使用「會運用」否決權。

呼籲參選人承諾會用否決權

法官亦肯定鄒曾收到新東的協調文件,當中聲明參與者會否決預算案,這點亦在鄒與梁晃維及張可森共同發起的《墨》中出現;另《墨》提及參選人在協調會議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並籲參選人承諾會用否決權,可推斷運用否決權是協調會議中取得的共識。

墨落無悔聲明是用以填補戴的漏洞

鄒曾指協調會議達成的共識,只包括辦初選論壇、目標議席及替補機制,但法官反駁指若共識只涉前述那些毫無爭議的議題,戴不會不要求參選人簽署文件,那麼鄒等人也不會花時間草擬《墨》。法官不接納鄒稱協調文件及《墨》字眼相似純屬巧合,肯定《墨》是要填補戴容許參選人不簽文件的漏洞。

國安法後仍聲言要參與初選

法官指鄒家成立場明顯較激進,如他曾在FB上發表參選聲明,形容香港被中國殖民及管治。法官直言:「若說這些論述只是激進,也是過於輕描淡寫。」他又曾在發文稱要與「殖民者設計的議會制度攬炒到底」、會用盡所有手段癱瘓議會等,但在庭上卻稱沒有打算癱瘓議會,說法大相逕庭。

雖然鄒家成庭上稱從不相信「35+」神話,惟法官不接納此說法,並指鄒在《國安法》後仍繼續聲言要參與初選,又發起《墨》,顯然他與戴一樣對「35+」抱樂觀態度。

林卓廷

林卓廷

法官在裁決指,民主黨林卓廷雖然由莊榮運代表出席新東的協調會議,未有親身出席,即使是莊收取協調會議的文件,他沒有理由不轉發予林卓廷。

筆記指胡志偉曾表明會積極運用否決權

此外,警方拘捕林後,在其住所檢獲一份初選筆記。筆記內容提及「Martin」不同意「攬抄」,法官根據司法認知,認為「Martin」是指前民主黨主席李柱銘。同時,林卓廷不同意李的看法,他和時任主席胡志偉均認為,政權需付出代價。此外,筆記亦講及胡多番表明,該黨會積極運用否決權。法官指,筆記明顯是讓林在論壇發言時使用,林當時亦有跟據筆記發言。法官認為,筆記內容代表林的立場。

認為林知悉初選目標並同意立場

法官認為,林是知悉初選的目標,亦同意該黨對否決預算案的立場。此外,初選結果出爐後,胡在記者會中表明取得立會過半,便是要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當時林亦有出席的記者會。法官認為,此舉更可印證林繼續參與涉案的計劃。

梁國雄。(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梁國雄

法官引述證供指,梁國雄並無出席協調會議,他的妻子代為出席協調會議時,曾與鄒家成就「否決權」用字展開激烈討論。不過社民連其後改變立場,並曾發表文章稱社民連因應民主派希望爭取「全面否決權」而要重整方向,亦重申不論「35+」或「35-」,若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社民連便會投反對票,顯然梁對初選就「否決權」的協議知情。

梁參與初選已肯定他有無差別投反對票

梁國雄的律師審訊時,稱梁任議員時多次否決預算案,惟法官認為應聚焦2020年的情況,單從梁參與初選,已可肯定他有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此外,梁亦曾在初選論壇上,表明不會簽署《墨》,因為他過往一直都在投反對票,並強調民主派爭取「全面否決權」的重要性。梁作為資深議員,理應知道多數議員持續否決預算案的嚴重後果。

柯耀林(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柯耀林

認為柯的選舉經理非誠實證人

柯耀林沒有出庭作供,但曾傳召其選舉經理陳展浚作供。不過法官認為陳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如他稱柯平常不留意政治發展,柯的政綱卻指他從政多年。相反,法官相信柯一直有留意戴耀廷的言論,如他曾向團隊成員發訊息指,《墨》提及否決權,但「戴教授而家都唔講啦。」法官又指,參加初選需30萬至50萬,所費不菲,柯必定會留意初選組織者的發言。

知悉文件亦有簽聲明

法官認為於新東的協調會議後,柯收到協調文件,會知悉文件提及運用否決權,加上他亦簽署《墨》,他必然知悉涉案計劃。而他在初選落敗後,呼籲選民支持初選勝出者,讓他們可在議會戰線抗爭。

余慧明。 (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余慧明

曾在訪問稱要把制度推倒重來

法官認為案中有充分證據顯示,余慧明知悉並同意初選協議。她曾在訪問中明言參與「35+」為求「破舊立新」,「甚至把制度推倒重來也在所不惜」,又稱:「一定要用任何方法去推翻而家呢個政權、呢個政府。」另她曾撰文表明將在議會內「全面不合作」,打從進入議會的第一天便全面否決所有政府議案,令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製造「憲政危機」。

不信其言論只是談判策略

及至《國安法》生效後,余慧明仍在FB,明言議會內外都要用盡一切手段令「暴政」付出沈重代價,並接受訪問稱不會為了當選隱藏「攬炒」信念。基於余的公開發言及競選單張,法官不信余上述言論只是「談判策略」,反指她從沒打算要與其認為是「極權」的政府談判,及或願意妥協,而是意圖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削弱政府權力。

初選「三投三不投」聯署發起人吳政亨。

吳政亨

知悉協調文件及運用否決權

吳政亨為否認控罪的被告中,唯一一名非初選選參選人,法官亦指吳雖然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即呼籲選民勿投票予不支持、不參與、不服從初選的參選人,但不是初選組織者。此外,雖然吳沒有出席任何協調會議,但他知悉會議的協調文件涉及運用否決權。因此他在FB發帖文,透露五個地方選區候選人都同意簽署協議書,並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

吳欲透過其運動確保參選人為初選勝出者

此外,法官指根據吳和戴耀廷的訊息對話,包括吳發送其團隊宣傳初選的文件予對方,法官可推論吳當時非獨立行事,而是和戴有共識,以實行涉案的計劃。法官認為,吳透過其運動,確保日後出選立會的民主派,必須為初選勝出者,從而促使民主派取得立會過半。

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