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科技】從數碼監控到數據產權
相信很多人都曾經看過這則新聞,在內地,不少城市的街頭皆安裝了具備人臉辨識功能的視像監控網絡,以至有市民不按交通規則橫過馬路,其照片、姓名和個人資料,即時在大屏幕上顯示出來,天網恢恢,無所遁形。這難免令人聯想到,奧威爾名著《1984》中的「老大哥」(Big Brother)。
無獨有偶,在經歷連月政治動盪之際,智能燈柱試驗計劃亦正在香港展開。至今城中已安裝超過200枝燈柱,暫時主要用作搜集交通、天氣和棄置廢物的資料。曾有示威者指燈柱侵犯市民私隱,一度在街頭抗爭中拆毀燈柱,特首林鄭月娥開腔表示痛心。事實上,根據《香港01》的偵查報道,在過去兩年食環署打擊非法棄置廢物的行動中,已37次將各處收集的影像交予警方,但同期全港「捉垃圾蟲」個案只得79宗(2019年8月29日)。這顯示無遠弗屆的數碼監控系統,確已逐步在政府部門廣泛使用,並且發揮着異常強大的監控功能。
當然,市民對於智能燈柱的憂慮或許「杞人憂天」。因為當今每人必備的智能手機,已經儲存數量遠為巨大的個人資料,成為洩漏私隱的計時炸彈。手機具備的全球衛星定位功能更令個人每日的行蹤完全暴露,我們卻習以為常,見怪不怪。
美國大力阻撓華為參與全球5G網絡的開發,主要理由就是華為的硬體可能帶有「後門」,並可能允許中國政府監視用戶的通訊。平情而論,華為帶有「後門」並不奇怪,難道其他國家的系統就沒有「後門」洩密的可能?推而廣之,我們的個人數據每天皆被大量蒐集,箇中又有多少遭到濫用的成分?
在互聯網和手機網絡的技術條件下,「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潮流同步冒起。正如我在《共享城市》一書指出,擁有權誰屬乃共享經濟核心命題,例如用作共享汽車的原是私人汽車、用作共享民宿的原是私人住宅。但共享汽車和民宿的網絡平台及相關技術、流程和數據,到底又屬於誰呢?若只由單一營辦商中央化和自上而下擁有和控制,能否達至真正「共享」,仍存相當大的疑問。
網絡平台一方面打破傳統行業運作模式,帶來產業改革和新機遇;但另一方面卻形成新的中介壟斷,較傳統市場壟斷情况更嚴重。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梯若爾(Jean Tirole)正是研究網絡平台或稱「平台經濟」(platform economy)的先驅,其2017年著作《Economics for the Common Good》深入探討資訊科技對市場的衝擊,以及應否監管和如何監管的問題。對梯若爾來說,平台經濟乃一種嶄新的「雙面市場」(two-sided market),它本身並不提供任何物質產品,一方面集合大量產品或服務資訊,另一方面則成功維繫大量用家參與。它能有效配對供應商和用戶需要,大大減低買賣雙方「交易成本」,因此能在短期內成為平台經濟霸主。
但關鍵問題是,成功網絡平台的市場競爭力到底來自什麼?記得香港一家主要共享汽車平台的創辦人曾經說過,他們最初編寫的應用程式只花了兩萬元;公司早期最主要工作其實是在街上不斷遊走,向商業車司機派傳單,遊說其相信網絡較傳統「call台」優勝。從這個例子清楚可見,網絡平台的技術含量可能很有限,關鍵還在於盡早建立成功的營銷策略,並迅速擴大具凌駕性的市場佔有率。
正如梯若爾指出,龐大的供應商和用戶資料庫,成為網絡平台最寶貴的資產,令買賣雙方皆被「鎖定」在平台上,締造出獨一無二的市場新壟斷者。梯若爾早期研究手機網絡,他指很難相信一個網絡用戶無法打電話給另一網絡用戶,但這種情况在雙面市場卻極普遍。個別平台在早期為「鎖定」用家,往往以極廉價甚至是免費作為招徠;但當個別網絡平台成功獨大,供應商和用戶均可能得不償失,需要支付巨大的中介費用。
尤有甚者,用戶除了通過平台購買產品和服務,更留下大量寶貴的使用數據,成為企業營銷和拓展業務的重要依據。毋庸多言,此等大數據對「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和當代人工智能的飛躍發展,亦具舉足輕重的關鍵意義。網絡平台在收集這些數據時,固然會先要求用戶簽署協議書,但人們為求方便往往亦懶理協議書的細節,以及對個人私隱的侵害。用戶想真正了解個人數據被收集情况,談何容易,遑論管理和行使這些數據的擁有權。
非物質性的產品普遍存在「知識產權」,生產數據的用戶亦理應擁有「數據產權」(data ownership),但長期以來此等議題卻沒有被認真看待。尤其是對主流經濟學家來說,產權的清晰界定乃市場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乃是現代市場制度得以確立的關鍵根基。但他們對數據產權如此重大的課題,卻完全沒有作過任何認真研究,實在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近年世界各國的公私營部門,洩漏個人私隱的案例觸目皆是,其中以「劍橋分析」非法取用Facebook用戶資料,最受全球廣泛關注。它所反映可能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
數月前,歐盟已經修訂一般數據保障條例,賦予用戶向網絡平台取回及轉移個人數據,並要求平台刪除個人數據的權利。此一看似微小的政策改動,正宣告數據產權時代已經來臨。
正如我在《後就業社會:誰是科技貴族?誰的人工智能?》指出,資訊科技不但取代大量職位,同時亦加劇資本壟斷優勢,令原本兩極化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如何通過擁有權模式的革新,回應新科技帶來的經濟機遇和挑戰,對全球和香港來說同樣是迫切的課題。「數據產權」作為日常生活的切身議題,實在應是時候提上公共議程。謹提出一些基本政策原則,拋磚引玉,期待社會能出現更多討論:
(1)涉及法律保障的核心個人私隱資料,應由具法定權力的非官方信託機構管理。任何機構包括政府在取用此等資料前,須先以法定統一格式的協議書徵求被取用者同意。
(2)任何機構取用核心私隱以外的個人數據,須確保後者能知悉取用程序及使用狀况。被取用者擁有取回、轉移及刪除個人數據的權利。
(3)任何機構取用個人數據,須向被取用者支付數據使用費(可通過法定非官方信託機構執行),以體現數據產權的應有保障。
(4)任何機構取用個人以外的集體數據,須向法定非官方信託機構支付使用費,後者並以公開、公平和民主原則運用有關款項。
《香港01》周報特約撰稿人鄒崇銘其他文章:【集體行動】離場是發聲的緊箍咒【現象評析】「怕執輸」心理如魔咒 催谷子女贏在起跑線上【現象評析】人生金字塔 可以「升呢」嗎?【領展街市】政府與市場:放開所有 彼此更自由?【共享經濟】從共享單車到聰明政府
上文刊登於第184期《香港01》周報(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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