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業條例|目標上半年完成修例 律政司考慮兩個處理方向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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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日(11日)開會後,公布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適當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政府消息人士承認等同國安委已通過要進行修例,也意味律政司需全速開動修例工作。

國安委的聲明未有提及修例的具體方案。《香港01》獲悉,政府目標是今年上半完成修例,現時考量的是「一刀切」全面禁止海外律師處理涉國安法案件,或是建立機制逐個個案審批。

政府消息人士指,昨晚的公布等同宣告律政司需全速開動修例,而律政司內部早已啟動籌備工作,現時要考量的是兩個修訂方向。

「一刀切」方案 或加入更多國安元素

其中一個是「一刀切」即凡屬國安法檢控的案件,便禁止海外律師參與處理,但也有意見認為單純只針對國安法案件可能未夠全面,認為有必要一併考慮,把一些可能非以國安法檢控,但控罪本身或可能涉及國安元素的案件也包括在內,例如一些控以煽動罪案件。至於有哪些屬於國安元素,需要再作探討。

確立機制 逐個個案審批

另一個考慮方向則訂立機制逐個個案審批,即依然由法院把關,但修訂條例會把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條文的精神融入修訂條例條文中,要求當遇有涉及國安法案件、或一些含國安元素案件,需要聘請海外法律代表時,要先獲國安委同意,再交法庭定奪。此方案被部分法律界視為對本地法律制度帶來最少衝擊,但也有意見擔心逐一審批,過程中可能又引起一些政治爭拗。

▼2022年12月30日 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 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 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七條

譚耀宗支持「一刀切」 黎智案不會獲批聘海外律師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支持「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譚耀宗預計黎智英不會獲批聘用海外律師,他說:「在這個個案(黎智英案)就不批的了,我相信,否則就不需要做這麼多程序出來。以後類似情況應該就不會批,法例寫得清楚就沒有批不批的問題,就依法律做。」

在這個個案(黎智英案)就不批的了,我相信,否則就不需要做這麼多程序出來。以後類似情況應該就不會批,法律寫得清楚就沒有批不批的問題,就依法律做。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

他認為修例毋須諮詢公眾,社會先前已很多討論為何讓海外律師來代表涉國案法的訴訟工作。他相信為維護國家安全,政府、每個市民都有責任,如果做了事情對國家安全有好處,相信大家都支持。

湯家驊:不宜「一刀切」 因衝擊太大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一直認同有需要因應釋法,透過修例確立海外大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機制及程序,但不宜「一刀切」禁止,否則觀感欠佳、衝擊太大,「同我哋嘅制度有出入」。他說,若果不論個別海外律師的背景,亦都無視個別案件性質,一律將他們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辯護及檢控,劃一歸類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很難說服到人,也不符合《國安法》第47條。

湯指,目前海外律師向法庭申請特許執業,慣例上須取得律政司、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同意,未來修例應確立機制,列明有關案件一旦牽涉國安元素,則必須事先取得特首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同意,以至申請的程序、時間、法庭如何處理等。他指這種逐個個案審批的方式「先正路」,比較符合《國安法》條文,「好難就咁話海外律師參與辯護、檢控,呢個行為本身就係危害國安,所有有關嘅嘢都要考慮,個(海外)律師嘅往績,信唔信得過,會唔會做其他嘢?」

好難就咁話海外律師參與辯護、檢控,呢個行為本身就係危害國安,所有有關嘅嘢都要考慮,個(海外)律師嘅往績,信唔信得過,會唔會做其他嘢?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

消息人士指,律政司也需要諮詢與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意見。由於黎智英案暫時押後至今年九月,修例工作最理想是必須在案件再上庭前完成,故政府的目標是今年上半完成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