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修法律執業者例 陳弘毅:可禁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鄭陳蘭如基金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為《香港01》撰文指,人大常委會釋法後,特首表明考慮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國安委可建議在修例時加設新規定,訂明海外大律師不能處理涉國安法案件。
陳弘毅強調,國安委未有因今次釋法而被賦予新權力,也無權否定、改變或撤銷法院在英國御用大律師Owen參與黎智英案的訴訟問題上已作出的裁決。
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獲批代表黎智英出庭抗辯的上訴,特首提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以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問題。人大常委會在2022年12月30日頒布了關於《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人大常委會確認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屬於「第47條」列明應由特首認定的問題,香港法院在處理申請時應向特首索取證明書。如果法院無提出,由特首擔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應介入作判斷及決定,根據《國安法》「第14條」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而釋法效力可追溯至2020年6月底《香港國安法》生效時。
基於法院批准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抗辯時,未有向特首申請證明書,黎智英案最終能否由海外大律師代表,將要交由國安委處理。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陳弘毅在文中指出,今次釋法沒有正面回答行政長官提出的問題,也沒有說到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國安法的案件。釋法主要以程序性為主,同時劃分有關職權,並規定由特區自行解決問題。
修訂法律執業者例 國安委可建議禁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陳弘毅認為,特首表明考慮是否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國安委可建議對《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條文作若干修改,如加設新規定,表明關於法院授予海外大律師在個別案件的執業資格的規定,不適用於國安法案件。
他指,法院當日批准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作出的決定,該條文只授權法院賦予海外大律師在個別案件執業資格,但相關海外大律師能否取得工作簽證來港,不屬法院判決範圍。特區政府有權自行處理簽證申請,國安委也可就這類入境簽證問題訂出相關政策。
陳弘毅:若開審前通過修例 Owen不能代表黎智英
他指,國安委無權否定、改變或撤銷法院在Owen參與黎智英案的訴訟問題上,已作出的裁決。不過,若黎智英案今年9月開審時,《法律執業者條例》已作修改及通過,如明文規定海外大律師不能參與國安法案件訴訟,陳弘毅指Owen便不能憑藉法院先前的裁決代表黎智英,因為海外律師是否享有出庭權,必須由案件開審時適用的法律來決定的。
特首或國安委權力無因釋法而有擴大
陳弘毅強調,今次釋法並沒有賦予國安委,任何超越特區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原有法律享有的法定權力以外的新的權力。如國安委認為《法律執業者條例》應作修改,只可作出修改建議,最終由立法會決定是否通過。
他指,認為今次釋法對司法構成威脅是過慮,因為釋法處理的只是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訴訟的問題,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權力完全沒有被這次釋法影響或擴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