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賦權特首行會管理外媒 湯家驊:理論上可指令關閉但機會微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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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執行《香港國安法》第五章的條文。翻查條文,當中提及對外國和境外新聞機構的管理。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香港01》訪問時說,理論上附例可以指令新聞機構關閉,違者最高罰款50萬元,監禁7年,不過個人財產受《基本法》保障不可隨意剝奪,「回歸前後都未試過傳媒被關閉,《蘋果日報》自己唔夠錢而關閉」,相信好少有這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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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訂附屬法例

政府昨天(13日)晚上10時許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供委員今天(14日)早上9時召開會議處理。修正案提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更有效地實施及解釋《香港國安法》第五章、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解釋,以及23條草案,違者最高罰款50萬元,監禁7年。

可訂附屬法例加強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

翻查《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條文,當中第54條提及「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會同香港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在港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湯家驊 。(資料圖片)

可指令傳媒關閉?湯家驊:理論上可以 惟從未試過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香港01》訪問,對於是否意味附屬法例可以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指令新聞機構關閉,湯家驊說「理論上係」,不過個人財產受《基本法》保障不可隨意剝奪,「回歸前後都未試過傳媒被關閉,《蘋果日報》唔係特區政府指令關閉,係自己唔夠錢關閉,相信好少有這情況發生。」

湯家驊:國安法第五章針對的新聞機構屬外媒

對於《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所指的新聞機構,湯家驊說是針對在香港的外國傳媒,而非本地傳媒,因本地電子傳媒受《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發牌制度規管,印刷媒體須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他又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能透過附屬法例訂立新罪行,或者凌駕主體法例,同時不能與主體法例有衝突,只是透過行政措施處理國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