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發的士牌照 中止炒賣圖利 澳門給香港三個啟示
香港的士牌照淪為投資炒賣工具,牌主沒有動力改善服務,租車司機猶如奴隸。過去,澳門跟香港面對的情況相似,但當地政府試圖阻止炒家藉牌照圖牟利,包括增發不可轉讓牌照和修例約制牌照歸邊,回應較港府積極。縱然措施成效仍有待觀望,但大方向正確,港府應拿出魄力,增發新型牌照,撼動荒謬的市場結構。
澳門 2005 年起陸續增發的士牌
過去,澳門的士業的市場結構跟香港十分相似。兩地均設的士數量管制,容許個人或公司持有的士牌照,牌照可以自由轉讓,炒賣風氣盛行,致使牌價高昂。此外,兩地均禁止白牌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未能滿足與日俱增的居民和旅客需求。
兩地還有一點相似,就是市民長期批評政府怯於整頓業界,但若要仔細比較,澳門政府仍然略勝一籌。港府雖然倡議增發新牌,但現時所有的士牌照仍是永久牌;在澳門方面,當地政府早知問題所在,在 2004 年研究增發有限期牌照,並於 2005 年落實,數目為 30 個。澳門報章記載的士業界全面反對發牌的聲音甚少,較多斟酌數量而已。
香港在 1998 年起停發的士牌照,直至 2015 年底才好不容易增發 25 個大嶼山的士牌照,再於 2016 年建議增發 600 個專營的士牌照。
現時香港有 18,163 個牌照,截至 2018 年底,約 6 成為個人持有,餘下的則由公司持有。雖然過半數是一人或一公司一牌照,但牌照的集中程度也不可忽視。政府數據顯示,有 400 多名個人或公司持有人持有至少五個牌照。另曾有報章進行公司查冊,發現十家車行透過各自的關連公司,擁有至少 2,650 個牌照,佔所有牌照近 15%。有一家公司持有 330 個的士牌,當中主要股東再透過 5 家公司持有 89 個牌照。
截至 2004 年底,澳門有黑色的士 650 輛,全屬永久牌,另有 100 輛電召的士。在 2005 年起,當地增發 8 或 10 年期且不可轉讓之的士牌,此措施其後每兩至三年進行一次,每次由數十至 250 張不等。經過十多年,到 2017 年底,的士數量升至 1,582 輛,而政府在 2018 年,再增發牌照,牌價約為 100 萬澳門元。
澳門 2005 年增發有限期牌照的方向正確,但發牌數量仍然不足。十多年間,澳門難截的士早成常態,居民數目增逾近半至逾 66 萬人,旅客數目更大增 1.1 倍至 3,580 萬,相當於每天平均 9.8 萬。的士數目之缺可想而知。
澳門永久的士牌價格在 2013 年一度炒上 1,000 萬元高峰,後逐漸回落至近期的 600 萬元左右,有評論指賭博收入近年回調,一度營運的網約私家車服務搶攻的士市場,加上政府加緊打擊違規的士服務,促使牌價下降。話雖如此,最根本的問題在於牌照數量不足,足以承托 600 萬元的牌價。牌價貴,車租亦居高不下,司機收入難以提高。
有見及此,2016 年,澳門政府展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修訂,並於今年 2 月在立法會通過。新例提出的士「去投資化」,回歸公共交通性質。
港府須當心新的士牌被歸邊
如何打擊炒牌謀利?議案修訂提出改動競投資格,普通的士分為公司制及個人牌,以電召的士為主的特別的士則採用公司制。個人牌的競投資格會收緊,例如競投者需要從事的士行業一定年期,而現有持牌者牌照若未到期,在一定期限內也不可再次投牌。至於公司競投方面,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可少於 500 萬元,而為避免壟斷,獲許可的公司不得單獨或合共持有超過 300 個牌照。
澳門政府修例的大方向正確,傾向採用公司制有其道理,政府容易透過掌控專營權監督營運質素。然而,修例仍未完全杜絕壟斷的機會。正如部分澳門立法會議員和的士司機擔憂,政府限制單一公司的持有牌照數目,卻不限制公司股權轉讓,亦沒有規定同一股東持有的士公司的數目,再加上註冊資本不菲,結果只能有少數公司和個人參與,長遠會扼殺個別司機和小投資者的生存空間。當牌照仍有投資價值,距離真正解放租車司機之日仍然無期。
對香港而言,政府收購的士價動輒千億元,是不可能的任務。相較於收購牌照,香港政府在今年 4 月提交《專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透過增發牌照並提升服務質素,是治理的士問題的可行方法。
澳門的士改革的成效仍待觀望,但足以給香港三點啟示,促進草案討論:一、增發有期限牌照,能夠避免更多炒賣,減少牌主炒賣和租車司機被壓榨的機會;二、發牌安排要持之以恆,給的士業界明確訊息,勿再奢望牌價會持續高企;三、港府要設法避免新牌照被歸邊。
顯然而見,香港 600 個新的士牌照,只佔現有牌照的百分之三,加上政府表示沒有打算再增發的士牌照,只會「定期(特別在推出專營的士之後)檢視的士服務的供求情況」,意味着政府沒有後着,經濟環境若無大變,牌價難有下降誘因。
再者,新專營權能否分散的士業權勢,仍有隱憂。現有方案有三方面促進競爭,分別是新牌照會平分給 3 家公司,預期包薪聘請司機有助在服務質素上優於對手,以及草案第 9 條限制專營公司不得轉讓專營權,除非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但是,投標者至少要有 5,000 萬港元資本,政府鼓勵現時的士服務營運者競投,草案沒有明文禁止獲批專營權的公司轉讓股權,這三項因素有利大公司投得專營權,以至透過買賣股份或關聯公司控制牌照。假若營運者真的做出違背專營的士原意的理念和行為,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應果斷懲罰營運者,以至撤銷專營權。
的士制度千瘡百孔,容讓牌照炒賣,租車司機成為制度的磨心,業界無心監督服務質素,政府則有心無力。平衡利弊後,政府增發不可轉讓而有限期之的士牌照是可行辦法,措施並須持續進行,直至牌價有序回落。期望立法會盡快通過草案,逐步扭轉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