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自主不等於為民 醫委會須再改革
香港醫務委員會早前否決放寬海外醫生實習的方案,引起社會嘩然,泛民與建制兩大政黨民主黨與民建聯分別主張修訂《醫生註冊條例》,增加海外醫生來港行醫空間。此舉可謂順應民意,但又引起醫學界強烈反彈,斥責政黨企圖奪取醫委會職權,剝奪醫生專業自主,更有醫生指修例違反《基本法》。
縱使政黨有選票考量,但不能否認,醫委會無法解決醫生短缺之苦,惹起眾怒,變相為政黨提供了政治能量。是次爭議也反映以「專業自主」作為醫委會定位的不足。
成為某個界別的專業人士,必須經過資格認證,並接受監管,確保業者的質素和行為。在這方面,西醫毫無疑問是一門專業,但這項專業,是由學院、政府及醫生組織共同規範而形成的,有賴專業團體以外的機構予以承認。由於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健康,政府有權規管醫療人員。完全獨立的專業自主制度,從來都是空中樓閣,專業自主是政府、社會和所屬專業協定的成果,並隨時間和社會形勢改變。
專業自主須維護 惟不能無邊無際
在香港,《基本法》和本地法例保障醫生的專業地位。《基本法》第142條列明,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評審執業資格的辦法」,專業團體也「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根據《醫生註冊條例》,政府賦予醫委會制訂執業資格試及專業守則的權力,醫委會亦可進行調查、研訊及紀律處分。此外,本地兩間大學醫學院有份把關,因為成為醫生的條件之一,是醫科生須獲頒學位資格。
至於專業自主這個概念,則寫進醫委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醫生須「以專業和道德上的完全自主、同情心和尊重人類尊嚴的精神,致力提供合乎應有水平的醫療服務」。
由此可見,專業自主有其目標,就是專業為民。但是,如何具體理解「專業自主」?
學術界多從三個維度理解專業自主:一、經濟自主:醫生有權決定收入和工作;二、政治自主:醫生有權制訂與健康相關的政策;三、臨床/技術自主:醫生有權釐訂標準和控制臨床行為,免於國家、保險公司和病人限制。
以西醫行業為例,從個人層面,醫生決定治療病人的方法,但必須為病人着想,而且要承擔治療的責任,病人才不會隨便挑戰和拒絕指示,阻礙體系運作。從集體層面,醫生有權決定醫療方向,但必須替社會帶來更大益處。
本地醫生不時抵抗專業自主空間被削,例如反對政府減少醫療撥款,爭取削減工時,提醒防衛性醫療浪費資源和增加程序。縱然行動未竟全功,但訴求有理有節,總算贏得支持。
另一方面,醫生業界必須承認,專業自主的確受限。首先,公、私營醫院和診所會決定醫生僱員的酬勞和工作時間;其次,受制於醫療機構的資源調配,醫生未必能安排病人採取最合適的治療方法,例如可能無法提供最具療效藥物,或是讓病人長時間輪候診症;第三,醫生要向主管交代治療決定,滿足與日俱增的成效指標和規條,還要完成大量文書工作,經常抱怨吃不消;第四,當社會兩年多前爭拗醫委會組成辦法時,政府已澄清,既然專業團體在回歸前沒有完全自我規管的權力, 賦予這些團體完全自主權亦不可能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監管業界呼聲日高 英國經驗可堪借鏡
一如其他專業,醫生也有害群之馬,會犯錯失德,醫生的集體利益也可能跟公眾利益相左,未能達致專業為民的目標。事實上,不只是香港,不少國家也在更新規管醫療人員的理念和方法,重訂專業自主的界線。根據中文大學賽馬會公共衞生及基層醫療學院的報告,海外規管模式有幾項重要轉變包括由業界自我規管走向由專業與公眾的合作規管;問責力度增強;業外人士參與成分增加。
有幾個主要原因促使轉變,包括資訊更透明開放,政黨、病人組織、以至公眾要求更高的知情權,而不斷發生的醫療失誤和利益衝突事件,亦促使監管架構改革。英國的例子尤其值得參考。
英國醫學總會(General Medical Council)的職能類似香港醫委會,由於醫療事故、醜聞時有發生,例如判決偏袒醫生一方,輕判部分涉事醫生,未能及早制止質素不達標的醫生執業等,引起公憤,總會被迫改動組成和架構。
在組成方面,總會成員在2003年起,由104人大幅削減至35人,業外人士比例則由24%提升至40%。到2012年,總會進一步削減委員人數至12人,半數為業外人士。更大的變動,是取消所有委員選舉,委員皆由樞密院任命,主席一職由總會內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評審,後提名至樞密院及獲任命。
英國國家衞生部的諮詢文件羅列多項主席委任產生的好處,其中之一是遴選準則和過程力求公開透明,能夠提升公眾信心,意味着競選並不能達致該目標。值得注意的是,英國一份醫療事故的聆訊報告指,選舉制度令委員產生錯覺,以為他們是「代表業界」,而非「規管」業界。
另一個改動是政府提出分拆總會調查和審裁功能。2000年代初,總會調查一名醫生涉注射過量嗎啡毒殺逾200名病人的慘案時,被批沒有及早察覺同業行醫表現低劣,自我保護意識太強,對受害者不公。
在一輪諮詢後,自2012年起,總會重整架構,保留紀律調查工作,分拆聆訊裁決功能予醫療從業員審裁處(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同年,英國還新增一層稱為「健康福利專業標準管理局」(Professional Standards Authority for Health and Social Care)的超級監管機構,開宗明義要「監督監管者」(oversee regulators),涵蓋西醫、牙醫、脊醫、護理等十多個專業。
醫委會改革難行 可從增業外委員入手
英國改革醫學總會的經驗正好說明,監管機構的權力會按需要重整,醫療專業自主的邊界會適時改變,動力既來自內部革新,也來自外部壓力。改革效用如何,仍需時間證明,但封殺任何改革機會,民眾不滿只會繼續升溫。
回到香港,醫委會的組成和決策一直為人詬病,不論是紀律聆訊曠日持久,懲罰過輕,到力拒增加業外代表,否決放寬海外醫生實習方案等事,醫委會顯然與社會嚴重脫節。監管組織由業內主導,無可避免陷入利益衝突,很容易作出有利業界卻損害公眾的決定。
再者,觀乎現時註冊醫生任職分布,約有一半醫生是在醫管局和衞生署工作,另一半私人執業,而且不斷有醫生由公營轉投私人市場。這難免引起外界擔心醫生成員可能因為金錢利益,或者受制於醫療集團壓力,做出不符病人利益的決定。醫委會引入新風,保障社會利益,也會是民心所向。
那麼,香港應否跟從英國模式,即改以委任產生委員,增加業外委員比例,再設超級監管機構?必須承認,若然全盤採納,即使理念可取,業界和公眾未必接受。
首先,設立監管所有醫護專業的管理局,除了要醫生同意,更要其他醫護專業同意,討論將會更複雜,短期內不可行。
至於醫委會全由委任產生,在香港的政治格局下,難獲支持。一來,觀乎2016年政府建議醫委會加入四位委任業外委員,也招來業界巨大反對,甚至不惜挑動中港矛盾,此時要求全面委任大概不可能實現。二來,政府過往委任公職時,由問責官員到諮詢委員會層次,也不時遭到質疑,例如遴選過程黑箱作業、人選偏幫利益集團,官民之間欠缺互信。
在各項現實掣肘下,改善醫委會組成的可行做法,是保留選舉產生的議席,另外再增加委任業外人士,比例可如英國般加至半數。另外,當業界人士增加到一定數量後,就應修改擔任主席條件,只能容許業外人士擔任。這種改革應能減少利益衝突或袒護業界的機會。
香港醫療制度千瘡百孔,醫生——尤其是公立醫院醫生短缺,是人手、資源,亦是管理失誤的結果。正因如此,解決醫生荒,應該多管齊下,在確保質素的前提下,引入外地醫生可濟燃眉之急。同時,醫生組織應慎思、慎用專業自主一詞。公眾賦予、支持醫生享有專業自主,是因為相信醫生運用知識、經驗,自行判斷最佳治療病人的方法,免受不合理的控制。
即使如此,專業自主應有其邊界。英國的醫療監管制度,一度未能滿足愈趨嚴格的社會期望,醫療事故和醜聞揭示未能發揮制衡之效,遂逐步改革監管組織的組成和監管權力,重建公眾信心。香港的醫生仍有崇高的聲譽和地位,但負責規管業界的醫委會陷入危機,若然再不改革,任由整個醫生行業被蒙污,損害醫患信任,又豈是香港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