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倡立《好人法》 冀多人用救心機AED 仲可鼓勵捐食物?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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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余德丞靠朋友使用自動心臟去顫器(AED)救回一命,證明懂得急救的重要性。然而,不少人憂慮因為誤用器材幫倒忙,甚至反變被告。醫護組織倡議香港訂立《好撒瑪利亞人法》(《好人法》),為在危急狀況下合理施救的人提供法律保障。內地、台灣和一些西方國家也有類似的緊急醫療救護條例。
《好人法》不只用於危急關頭,也適用於如食物捐贈等慈善濟眾行為,保障捐贈者及處理機構。香港政府應盡快探討,進一步推動真誠助人風氣。

足球名宿林守焯於楓樹街球場發病,場邊有AED,但現場人士指保安員未為林急救。(邱靖汶攝及資料圖片)

窒礙施助 或因擔心救錯人

港人樂善好施,小至賣旗籌款,大至到發展中國家當醫護義工、建屋修橋,足以自豪。不過,行善也有風險,有時會窒礙港人施助。《香港01》早前專題報道,有康文署前線職員及外判保安員不願學習和使用 AED 救人,害怕做錯救急程序,被刑事或/和民事追究。可以設想,如果社會更廣泛使用 AED,更多猝死性命或可救回。急症科醫生倡議政府訂立《好人法》,免除真誠、出於好意的急救者的法律責任。

放在 AED 施救情境,一般市民只要受過訓練,或者跟從步驟,也會採取行動救人,毋須顧慮施救錯誤或者失救,導致對方更大傷害甚至死亡。對於不值勤的醫生,《好人法》也可提供多一重保障。

民法總則草案「好人法」條款三度修改。(VCG)

立《好人法》 需衡量施救者權責

這個保障有多廣闊,可以商議。其中一項範疇,是保護他人過程中會否造成「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以致應否免被起訴。在英國,法例訂明若有嚴重疏忽則不獲保障。那邊廂,內地在 2017 年通過《民法總則》,關於急救範疇的條文,決定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負擔民事責任。此舉反映官方希望扭轉過往民眾見死不救的不良風氣,令施救者無後顧之憂。

甚麼是嚴重疏忽?這涉及施救者作為正常人會否知道施救的風險,以及該指控應否受到刑事懲罰。參考幾年前立法會討論《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時,指出法例沒有明確定義嚴重疏忽,要視乎個別案件。立法會議員也討論一番,例如建議包含「沒有誠實地行事」和「蓄意或罔顧後果地沒有運用謹慎及努力,達致......為人合理預期會達致的程度」在定義。大律師公會引用案例,提議引入法定定義。在討論《好人法》時,可以參考此等概念。

其實,除了救急扶危,《好人法》在其他範疇也能發揮效用。食物捐贈是經常引用的例子。

綠領行動的Joyce(圖左)表示指香港缺乏法例保障,令剩食分享未成氣候。(陳展希攝)

倡《好人法》 食物捐贈也受惠

政府過往表示,因為已有食物捐贈者與慈善機構訂立的合約協議,已處理了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然而,樂施會在 2014 年發表調查,指出擔心法律責任是阻礙捐出食物的主要理由。即使勸捐成功,食物也是乾糧、麵包和水果等低風險類別,不夠多元化。它們一直建議制定專屬的食物捐贈法,以免工商機構捐贈食物時,過度承受法律風險,鼓勵更多機構參與。

法例的大原則,是捐贈者需要謹慎處理損贈的食物,例如儲存和運送設施符合標準,而且需出於良善意願。

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也有食物捐贈法。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刊載五篇優秀法律系學生的文章,提倡訂立類似法例的方向。綜合來說,損贈者包括志願組織和義工。他們捐贈者需要確保食物在捐贈者手上時是安全及合適進食,但不應因為受助者進食食物致死傷而負民事責任。嚴重疏忽--即自願及故意令他人的健康和福祉受損--的責任則不獲豁免。這樣可以平衡施贈及受贈者的權益。

另外,現時有關食物回收的食物安全指引需要由自願遵守變成有法律約束力。政府亦應在物流和儲藏設備提供支援,提高食物安全保障。

透過道德教育傳揚無私、關懷的精神。假若政府提供更多法律保障,釐清行善的權責和風險,相信更多人會挺身而出,樂於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