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聚焦】民法總則草案三改「好人法」:見義勇為傷人不擔責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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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民法總則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中新社)

今日(14日)下午,全國人大各代表團分別審議備受內地輿論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其中,就「見義勇為」行為作規範的「好人法」條款第三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負擔民事責任。

「好人法」條款最早出現在2016年12月。當時,《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增加後來俗稱「好人法」的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中,「重大過失」的意思難以客觀界定。因此,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如何認定「重大過失」,以及「重大過失」跟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需進一步明確。

「好人沒好報」屢見不鮮

後來,「好人法」條款在3月11日,全國人大會議上作出第二次修改,修改後的表述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上述修改解釋稱,一些代表提出,這條規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依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遂作出如上第三次修改,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

事實上,內地不時發生「好人沒好報」的事件。有人見義勇為,事後卻被追責誣告為施害者。比如在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稱在公共汽車站發現一名老太太跌倒,跑過去將其扶起,並送她去醫院檢查,後來卻被跌倒老人指成肇事者,要求賠償醫療費。亦人有在見義勇為中不小心傷人惹禍,2014年,有大學畢業生在深圳解救一名被非禮的女性時,不小心推跌猥褻者,被控以「故意傷人」,遭警方行政拘留14日。

民法總則草案「好人法」條款三度修改。(V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