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增新條款擬追究褻瀆烈士行為 學者稱「英雄烈士」難界定

撰文: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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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中)、副主任許安標(左),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右)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在兩會期間回答記者的提問。圖為張榮順回答記者提問。 (中新社)

備受內地輿論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正由全國人大各代表團分別審議中,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的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民法總則》草案作出了126處修改,其中除包括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修改為八周歲外,還加入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新條款。

不過有關的修定引起爭議,有內地學者認為對「英雄烈士」的法律界定非常困難,也有學者認為官方要維護認定的英烈形象,不容民眾批評和議論,其目的是要百姓封口。

人大委員會加入新條款追究褻瀆烈士行為

今年將制訂的《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統領整個《民法典》,如果這次《民法總則》順利通過,意味著內地將正式啟動《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民法典》計劃於2020年左右完成。此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民法總則》草案作出了126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55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有人大代表提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炎黃春秋》雜誌前執行主編洪振快曾撰文挑戰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壯士」的故事。圖為「狼牙山五壯士」畫作。 (資料圖片)

學者稱「英烈」標準難界定

有分析認為,此項民法修改意見的提出或與內地近幾年出現對「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中共革命烈士的質疑有關。星島日報報道,《炎黃春秋》雜誌前執行主編洪振快曾撰文挑戰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壯士」的故事,去年六月遭「五壯士」兩名後人控告侵犯父輩名譽案。北京法院最終判洪振快敗訴,必須登報賠禮道歉。去年九月,網絡名人孫傑、涼茶飲料公司加多寶也因調侃韓戰烈士邱少雲,被判侵權成立。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勛卻批評有關修訂「荒唐透頂」。他認為,對「英雄烈士」的法律界定非常困難,而且這些人物本來就是公眾人物,對他們的批評和指責是言論自由保護的核心,怎能禁止人們發出不同的聲音?

而信報消息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衞方也認為,「英烈」的標準不確定,因為某些時代樹立的英烈確有造假問題,但以實事求是的精神恢復歷史本來面目,反而會被當作所謂惡意詆毀。

熟悉中共政治的歷史學者章立凡則認為,這種做法意味「我黨說的事,百姓不能說」,否則有可能被追究,由此變相封殺對英烈的言論自由,壟斷對英烈的評價,而且只能由官方機構民政部透過頒發證書來評定誰是英烈,對象僅是已死的人,因為活著的人仍可能生變。至於英烈的事蹟和報道都由官方媒體宣揚,意味英烈只有「官方一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