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同婚公投蕩開一筆的思考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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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二(4月17日),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14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其中包括三項反同婚投票案在內的四項公投,經委員會審核認定合於規定,通過初審門欄。若接下來的步驟順利,會在約一個半月後進入聯署、宣傳及投票階段。這一結果在島內引起軒然大波。是次公投雖然只是諮詢性質,不會改變中華民國《憲法》去年有關同性婚姻的「釋憲」,但仍然是一次重要的民意展示。

就同婚釋憲案結果,台灣反同團體認為釋憲無效,要求全民公投。(Getty)

中選會決議合乎規定的3項「反同婚」公民投票提案:
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今次三項「反同婚」公民投票提案,是由具有宗教背景的「幸福聯盟」與「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分別提出,也被稱為「萌萌(盟盟)公投」。根據公投法,公投提案的「連署」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選舉人數的1.5%,如果以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18,782,991人計算,連署門檻為281,745人,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去年5月,台灣司法院大法官裁定《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違憲,《憲法》保障台灣同志從明年開始可以登記結婚。此舉被視為亞洲地區在同志平權上的一大進步。不過,釋法並未解決修法的具體方向:是要直接修改《民法》的相關內容(民法派)、還是另立「專法」來保障同志婚姻(專法派),兩者成為釋憲後台灣社會爭持不下的議題。

去年12月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投法》修正案,全面調低提案、連署和通過門檻。由於提案門檻大大降低至只要千多人就可提案,新版《公投法》通過才一個月就接到14宗公投案,包括是次3項「反同婚」提案在內。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認為,若能實現同婚,反而能「讓愛充滿社會,讓社會更穩定」。(Getty)

追根溯源,這三項公投案的誕生背景是去年的大法官釋憲。「反同婚」團體對釋憲結果不滿,恰逢公投法修訂而提出公投案,而近日中選會核定其通過初審,才在島內惹起風雲。原本,三項提案中並沒有提及「民法限定」,是中選會要求補正之後,才避免了與憲法相牴觸。這一改動也促使其順理成章順延為同婚議題的「民法派」和「專法派」兩大陣營之爭。

固然,從法理上說,這次諮詢性質的公投,不會推翻去年大法官的釋法結果。但它有機會成為自去年釋憲後的第一次大型民意展示,也可能影響落實同性婚姻的具體細則。台灣政府被指欲藉助公投為「立專法」試水溫,外界預料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會根據公投結果提出修法建議。

另一方面,台灣支持同婚的團體對這一結果感到失望,他們提出要以「公投反公投」,也提出兩點批判,一是「反同婚」公投違憲,二是公投不能用於決定結婚等「基本人權」。而這一議題背後更大的喧鬧,是對民主實現形式的質疑。公投相當於直接投票,新版公投法通過之後,公投是否等於民主的激辯就不絕於耳。然而,遊戲規則既然已經跟足「民主程序」進行改變,那麼無論情願與否,這場「戰爭」都需要各團體正視及面對。或許可以慶幸的是,在未有取得社會共識之前,現階段,公投只是台灣社會測試民意的一種方式。公投尚不能直接影響公共政策,否則或會引起更令人疲累的爭執。

就在三個月前,台灣同婚釋憲撼動亞洲,有望成為亞洲首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地區。(資料圖片)

回到同婚團體的兩點批判,如前所述,三項提案在補正之前確實有違憲嫌疑。因此,是否應允許可能違憲的議題進行公投,是未來有關機構需要反思及改進的面向。而「婚姻」是否屬於「基本人權」,是一個尚可商榷的命題。因縱觀各國有關「婚姻」的定義,可見其只是一種社會制度,設計原意是為繁衍、血緣及經濟需要。婚姻制度更多是從人類作為一個「生物共同體」的角度設計,而不是基於人類個體的意願。有些同運人士及女權份子甚至認為,婚姻是一種夫權制度,人倫關係上的枷鎖,不必要存在。

然而,不能否認的是,「結婚」應是一項可自由選擇的「權利」,無論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都應能自由選擇需否結婚,這也是要求同婚合法化的重要理據,即給人一個選擇,至於要不要做這件事,是個人的自由,不應受到性傾向的影響。進一步說,「人權」不在結婚,而在「自由結合」,法律應保障無論性傾向的「自由結合」的權利。至於應由哪些法例來保障這項權利,是《民法》或是另立專法,則應從法例本身的性質、特點出發進行討論。

至此,新的問題又可提出,即放下對象徵意義的爭拗,婚姻是否法律上所能承認、「自由結合」的唯一方式?對於這個問題,歐洲的經驗或可予人啟發。歐洲在設立同性婚姻之前,「民事結合」(Civil Union)是一個折衷方法,雙方登記之後,差不多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惟獨在部分地區,民事結合的人不可以領養兒童。

第一個允許民事結合的國家是丹麥,早在1989年已經批准,也成為多國的典範,他們隨後施行民事結合或是類似的註冊伴侶關係,提供同性伴侶近似婚姻的法律權益。而在這個過程中,不少國家陸續通過同性婚姻,同婚合法化之後,有些民事結合制度得以保留,有些被婚姻關係取代。荷蘭至今是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雙軌並行,成為一個活生生的參考範本。兩種制度雖然在權益上都大致相同,但在結合、離異等細節上有細微的區別。

荷蘭2014年起容許同性伴侶,可成為其中一方子女的合法父母。(getty images)

種種思考,拷問的最終是人類結合制度,再進一步,政府是否仍應規管自由結合政策。香港對同性戀的態度雖然仍停留在「爭取共識」的階段,但這些問題並不能夠等到立法階段才來思考。台灣同婚立法的延宕,說明即使爭取到立法環節,也不可能一帆風順;強調自主權利的法律及政治言說,未必可以培養出對同性戀者的完全尊重。整體社會固然應該爭取,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在權利上的實質平等,但也不要放棄培養社會對同性戀者的良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