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為重 職業司機宜設工時上限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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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公路在2018年2月發生致命交通事故後,港府隨後成立「檢討委員會」,重新審視專營巴士的營運及監察,並於去年初提出45項改善安全的建議。運輸及房屋局周四(12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稱至今已落實或正推展其中的43項建議,惟在最高工時上未達標。然而,若要減少道路上因司機疲勞駕駛而發生的意外,當局不但需要將「指引」提升至「法律」,更要普及至其他行業的職業司機。

自大埔公路發生巴士翻側車禍並造成19人死亡後,巴士車長的工時、待遇和操守就成了輿論關注的焦點。為防止慘劇再次發生,港府隨後成立委員會,全面檢視專營巴士的營運及監察,並於去年1月公布報告內容。

大部分措施落實中

據運輸署周四提交的文件,截至去年底委員會提出的45項建議中,當中已有43項皆已落實或落實中,如在新巴士上全部座椅配備安全帶、要求專營巴士營辦商署匯報所有意外、試行計劃,以及在巴士總站已設置更多休息措施等,惟好些關鍵措施的成效仍有待觀察。

在《巴士車長工作、休息及用膳時間指引》方面,儘管運輸署在2018年提出修定,訂明車長最長的更次和駕駛時間,分別由以前不應超逾14小時及11小時,縮減至不應超逾12小時及10小時,且對休息時間提出指引,但由於市民在繁忙時間有龐大的運輸需求,以及運輸業界人手緊絀,使當局提倡的13小時特別更次安排仍未全面落實。反而,在盈利的考慮下,儘管各營運商表面上有意縮減車長的工時,但《指引》更新後,亦有報導指公司刻意將部分更次改為特別更,以及增聘半職司機,陽奉陰違,使港府的盤算未必奏效。

處罰機制需具阻嚇力

營運商顧慮成本是無可厚非,但車長過勞的問題畢竟直接影響車上逾百乘客的生命安危,故當局或須考慮在《指引》加入處罰機制,以提高阻嚇力。一如鄰近地區亦有法例規管職業司機的工作時間,如新加坡規定所有交通營運商必須遵守《就業法》,訂定車長每日工作不可逾12小時(包括超時工作)或每周44小時,違者將被處以罰款,甚或判監;台灣的《勞動基準法》亦限定巴士司機的工時上限為每天12小時,違者同樣會被處罰,以減少營運商將公眾安危置於盈利下的誘因。反之,本港的《指引》僅屬行政性質,並無任何罰則條文,成效自然成疑。

職業司機因工時過長而洐生的道路風險,同樣存在於其他行業,不容港府忽視。據運輸署資料顯示,目前本港有逾260萬人持有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當中有80多萬人為60歲或以上的銀髮族的職業司機,而本港運輸業的勞動環境惡劣,同使不少的士和小巴司機須長時間通勤,以維持生活所須。可是,當不少職業司機的平均工時每月長達61小時,也會影響到其體力回復和駕駛專注度,成為道路上潛在威脅。因此,港府不應再待嚴重事故發生後,才推出一些沒有法定約束力的指引,望業界能自律遵守。反而更要將指引提升至法律層面,並擴展至的士、小巴和貨運等行業,避免慘劇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