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年齡歧視遲遲未禁 社會平等從何談起?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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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陳章明早前接受媒體專訪,他透露在過去三年,平機會每年接獲100多至200宗有關年齡歧視的查詢,當中有不少長者投訴,求職時身體狀況及能力受到質疑。陳章明就此認為,當局應就年齡歧視問題立法。
職場年齡歧視確是一個比較凸出的現象,陳章明的提議值得肯定,政府理應從善如流,盡快訂立相關法例,填補漏洞。

對於促進社會平等,港府已做了不少工作,包括訂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以及《種族歧視條例》,這都是值得肯定的。可是,在訂立《職場年齡歧視條例》上,政府似乎不太積極。

必須指出,香港的職場年齡歧視已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有必要盡快立法。早在2016年年初,平機會便發表《職場年齡歧視的探索性研究》報告,透過對401名在職人士進行訪問,以及對十位來自不同行業中小企僱主(或僱主代表)、三位中小企僱員及四位立法會議員進行深入訪談,了解本港職場年齡歧視的狀況。

報告顯示,逾三分一在職人士認為,香港職場年齡歧視問題「嚴重」(28%) 及「非常嚴重」(7%);大部分在職人士相信,年長職員較年輕職員更易遭受年齡歧視。35%在職人士稱,過去五年曾因年齡而在職場受到不同形式的歧視,當中最常經歷的歧視形式是「在相同職位得到較少報酬」(18%),「失去升職機會」(14%),以及「感到被視為架構重組的裁員目標」(14%)。

平機會在2016年公布有關職場年齡歧視的研究報告,當中不少受訪者認為,有關問題相當嚴重。(資料圖片)

平機會在報告中列出許多建議,包括政府應就有關問題進行大規模調查、收集公眾意見,以及盡快展開討論立法禁止年齡歧視。可是,當局對這些建議「左耳入右耳出」,根本沒有採取跟進行動。

事實上,相比許多發達國家或地區,香港在訂立相關法例方面已經大為落後。例如美國早在1967年頒布《就業年齡歧視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保障年滿40歲的人士免受歧視;新加坡的《退休與重新僱用法》(Retirement and Re-employment Act)則保障未滿「指定最低退休年齡」的僱員,避免他們純粹因年齡而遭到解僱。

平機會主席陳章明呼籲,政府應就年齡歧視問題立法。(資料圖片)

在同樣是發達地區的香港,立法進程卻仍然處於「平機會呼籲」的階段,這難免令人汗顏。而隨着本港人口老化,年齡歧視的問題相信只會愈來愈明顯,立法更加刻不容緩,港府實在沒有任何理由拖延,置年長就業人士的利益於不顧。

香港欠缺專門打擊職場年齡歧視的法例,導致促進社會平等的偉大事業大打折扣,而這亦與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身分不符。倘若港府繼續不作為,漏洞只會繼續存在。當下,它必須展現魄力,正視並解決問題,與美國和新加坡等國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