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別讓關注成二次傷害 性侵預防處理機制須檢討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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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治正確」的時代,「性侵」無疑是社會關注的一大熱點。近日的性侵事件引起社會嘩然。持守社會正義固然是好事,但每當「強姦」、「性暴力」、「虐待」等關鍵詞掩蓋社交媒體時,人們往往聚焦在受害者身上;一則出現污名化的呈現和解讀,一則對勇敢站出來的性侵受害者過度施壓,來自關心的目光反倒成為受害人的枷鎖。種種非議下,當我們談論性侵的時候,公眾和媒體的關注點應該放在哪裏?如何平衡探索事件真相和防止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如何更有效地在每一件案例中探討,和促進完善性侵事件的預防、處理和司法機制,是每一個人都應思考的問題,勿讓關心和好奇的眼光成為加害利器。

王秀容指出,倘受害者遭到親近的人性侵,普遍較難確定,擔心是自己誤會或錯覺。(資料圖片/陳嘉元攝)

乘着國際社會興起的「#Metoo」之風,在網絡公開性侵經歷實屬勇氣可嘉,兒童或青少年時期遭受性侵,大多未能通過正常渠道處理,在往後的人生中或多或少都會留下一道疤痕。固然,平機會在2008年修訂《性別歧視條例》以後曾經發出《防止校園性騷擾參考資料:制定校園性騷擾政策》(下稱《參考資料》),然而,這份參考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成立調查機制與否,最終決定權仍在學校。縱然學校處理不善,在法律上可能要負上「轉承責任」,但由於《參考資料》並不具法律效力,如何決定學校有否採取補救行動,以及阻止繼續發生違法行為,要負上哪一種法律責任,仍然存在灰色地帶。

若在校園或家庭發生虐兒事件,校方、家長或社工知悉後,可以選擇向警方「虐兒調查組」報案,進而成立包括警方和社署職員在內的「保護兒童特別調查組」;若不選擇報案,亦可直接由社署介入。但報案與否都會面對的問題是,由於兒童普遍缺乏性教育,無法判斷自己受到侵害,受侵害後難以收集證據;又或家長和校方礙於某些原因,不願意進入行政或司法程序。另一方面,目前香港沒有強制通報虐兒的法規,亦造成許多虐兒案件未能公之於眾。這就造成許多案件走入隱秘的灰色地帶,只能由受害人承擔苦果。

五名曾經歷性侵的受害人,勇敢上鏡成為攝影展主角,提醒受害人要勇面對。(羅君豪攝)

據社署統計,過去五年平均每年有逾300宗性侵兒童案件,佔虐兒案總數的三成,五年來的虐兒案件總數更是高達4479宗。但這個數字或許只是冰山一角,在去年兒童之家虐兒事件曝光後,有傳媒向社署索取在兒童之家虐兒或性侵事件的統計數據,社署卻表示未有統計。教育的缺位、防範和通報機制的不完善,共同促成兒童遭虐待和侵害的事件被掩蓋。若在學校或社福機構中,能夠建立一套既保護兒童和家庭私隱,又能追溯施害者情況,並受司法部門監管的通報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兒童權益,至少做到防患於未然,而非等到出現嚴重後果才走上刑事檢控的程序。

借鑒台灣在性別平等議題上的立法經驗,2004年台灣實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定了一套由通報、調查小組、調查、行政救濟以及懲罰程序構成的處理機制,具有「準司法」權力。該法明確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若學校未能依從相關規定,或在調查中違反保密義務、為對加害人進行必要追蹤輔導等,都將被處以懲罰。而在美國防止虐待兒童的法例中,亦包括強制舉報,以預防兒童被虐待或忽視。

陽光透窗進來的時候,沈月仍然未睡。彷彿沒有過去與未來,她於現在掙扎,雖病苦哀愁,仍會為了找出倖存的意義,讓社會大眾對性侵倖存者和精神病患者,多點了解、同理心。(盧翊銘攝)

在性別議題上,台灣社會一向走在亞洲前列,校園之外還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共同編織成司法制度上的安全網。相較之下,全港仍未有具統籌性的法例,在保護兒童方面,法例零零落落分散在《刑事罪行條例》、《教育條例》、《僱傭條例》等。

回到校園中,為了避免舉報機制造成過度防範,學校應有專業人員介入判斷性侵事件的程度。現時全港實行「一校一社工」的政策,但理論上一名或兩名社工完全不足以應對上千名學生。在實際情況中,社工又難保證長時間在學校深入了解和處理學生問題,許多活動又流於形式。同時,在判斷虐兒是否成立的過程中,有些輕微傷勢或難以辨別的心理創傷,就需要足夠專業的人士才可判斷。將醫療團隊納入預防和處理機制,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並不罕見。2012年,台灣高雄成立「兒童少年驗傷醫療整合中心」,旨在當社工遇到難以判斷的個案時,通過醫療鑒定幫助判斷。美國亦相當重視兒童少年的醫療機制,2012年專門成立兒童少年保護醫療的次專科,可見對醫界對虐待兒童議題的重視程度。

近年來,國際社會對性別平等、兒童保護等議題愈發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社會正義呼聲漸長。對於性侵受害者或倖存者的形象塑造,是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脈絡。但目前在相關議題上,社會的關注度仍停留在個別案件本身,每當有極端事件發生,社會各界才能藉由公眾情感的推動做多一些的討論,難以根除沉痾痼疾。無論是荷里活性侵醜聞,還是兒童之家性侵案,都可以看到性侵在社會陰影中是隱晦且堅固的存在,關乎社會制度和人性。香港在虐兒和性侵問題上的防範、處理與司法機制落後已久,當局和各界是時候共同推動改變了,勿讓關注停留在「政治正確」的氛圍中,更別讓關注成為二次傷害的共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