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港獨」再在校園蔓延 情實堪憂 社會宜協調尋出路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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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有項共識,就是政通人和下大概不會出現類似「香港獨立」的情緒化訴求。香港的政治與經濟發展令不少人失望,青年人受盡壓迫下憤而發聲亦是可以諒解。但有組織想盡方法把「港獨」滲透到不同社會領域,則無疑是低估其行為的政治與法律嚴重性,其可能後果或非他們、甚至社會整體所能承受。歸根究柢,政府與社會必須尋求解決「港獨」持續在蔓延、發酵的方案。

香港民族陣綫與學生動源到觀塘派發「港獨」單張。(資料圖片/羅卓敏攝)

「香港民族陣綫」聯同「學生動源」昨(14日)晨到約十間學校派發印有「衛港保民,唯有獨立」的宣獨傳單,約有20名學生參與其中。組織後於傍晚前往觀塘港鐵站外、灣仔往入境處行人天橋、朗屏西鐵站外等處派發單張。其召集人直言,活動是承繼九月份中大民主牆風波而發起。

活動規模小、參與學生更少,但依然引起政界、傳媒關注,是大家都明白「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政治嚴重性。中央政府不可能持續無視「港獨」活動由大學蔓延至中學,再在社會不同的領域持續滲透。以中共慣於扼殺危機於萌芽階段的慣常手法,在強調全面管治權的大格局下,其以港人未必可以接受的手段遏止港獨滲透,大有可能。

對中共而言,最為根本的處理手法是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強硬立法,這是港獨分子所低估或不願估量的法律嚴重性。由本地自行就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基本法》的規定;但不要忘記,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是可以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條,主動解釋條款,又或直接修改第二十三條。說到底,允許本地啟動修改法例程序是一種義務又或權利,而非必然與絕對的權力。當然,這些可能性都絕非港人所樂見。

縱使不就第二十三條立法,政府還是可以「有法可依」,問題只在是否要迫使政府「有法必依」而已。在當年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爭議中,香港大律師公會曾明確指出,現行的法例是足以禁止二十三條所包含的罪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這些條例散見於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5、9、10、14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官方機密條例》(第3-6、13-20)、《社團條例》(第5D條),甚至是《郵政條例》(第32條)等。但這多屬不用多時的「殭屍條例」,部分更是市民眼中的惡法,若然真的動用,恐怕亦非港人所樂見。中大校園風波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提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即曾引起不少爭議。

若要預防上述的政治或法律風波,責任在哪一方?

有人認為中央政府責任至大,這大概是說不通的。中央政府的最大責任,在於維繫一國兩制有效運作,其介入香港事務的出發點主要是回應香港內部出現的管治或治理失效。邏輯上,若中央舉動較多,則是港內出現嚴峻問題,中央不得不動,其中責任還是主要在港方。

社會治理失效,最大責任始終在手執大權的政府身上。香港政府長期在處理經濟發展、政治建設上的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果、果而不堅,是導致現時諸種問題的主因。短期內,政府運用合適而為社會所接受的法律手段,對港獨思潮施予疏導與防制,是適當而合理的。但長遠而言,政府必須增強自身管治與治理能力,確切為社會解難紓困,才能根治虛幻的港獨問題。

至於意氣用事的港獨分子,社會可以一時體諒他們對經濟與政治失望的情感,但不可能長時包容他們的胡作非為。社會整體利益,是我們行事決策的根本依據。港獨主張,一不可能有真正的出路,二只可能令香港付出上述的沉重政治或法律代價。要整個社會為少數人的任性主張「埋單」,並不公允。放縱任性主張而不加遏制的惡果,近來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地區的「獨立鬧劇」已經充分說明。對社會公平、公正、公義有所堅持、執着是值得尊重的,但把精力放在終會傷害社會的歧途,則絕非明智。我們的熱血青年,應該明白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