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途多舛的消委會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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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無線定頭戴式?消委會的45款藍牙耳機性價比新評測,相信是不少人選購耳機前的必看報告。同期《選擇》月刊還提到接獲投訴,有人在加購指定座位後被更改座位、購買優先服務卻未獲優先待遇、到閘口臨時被要求將手提行李寄艙託運等,肯定亦為部署外遊的市民所留意。

《選擇》月刊與民生息息相關,就連樽裝水的評測也能夠掀起一場爭議,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不過比起評測,消費者一旦遭遇欺騙、誤導或不公平銷售手法,消委會更是被寄予厚望。自舒適堡結業至今他們已接獲逾四千宗投訴,金額涉及1.35億元。牽涉之廣,數目之大,估計消委會上下忙得不可開交。

恰恰半個世紀前正值石油危機引發高通脹,日用品、糧油食品價格高企,消委會此法定機構因而成立,幫助政府推廣和落實保障消費者的重要政策。成立一年後消委會的職能推展至處理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權益課題,兩年後推出《選擇》月刊,九十年代起負責保障「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權益,其多年來一直因應社會需要而擴展工作。

早於1993年,李華明已在立法局會議上指出,「有關商品資料出現誤導和缺乏透明度的情況,消費者委員會的調查研究常有揭示,但礙於缺乏法例的支持,無法提出控訴」。當時就連商界的麥理覺雖然「不希望消委會變成另一個致力於調查及干預的官僚機構」,但也同意賦予消委會更大的調查權,甚至檢控嚴重罪犯的法定權力。

惟另一方面,詹培忠批評消委會「對一些不熟識的行業,妄自給與強烈的批評,反而對香港自由運作的經濟不利」,唐英年更質問說,「表面看,本港若干行業,一如消費者委員會指出的,似乎有壟斷成份,但究竟是行業的特性,現實需要如此釐訂價錢呢?還是確有壟斷市場呢?在未調查清楚前,就公開指摘,令市民先入為主,信以為真,將來就算研究出有關行業並不存壟斷成份,亦難洗脫留在市民心中的污點。這點,我覺得消費者委員會必須有作自我檢討的責任,這是極不公平的。」

連擔心壟斷也被商界議員批評,消委會賦權之路可謂坎坷,面對阻力重重。其後他們建議政府實施全面競爭政策,制訂競爭法例以限制橫向和縱向的合謀協議和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設立競爭委員會和上訴機關,惟全部不得要領。工商局當時不但反對制訂競爭法例,認為「此舉似乎有矯枉過正之嫌,而且對商人帶來很多不明朗的情況」,又明言「為配合我們的自由貿易和盡量不干預的政策取向,我們寧可選取一個較少干預但更深入的方案」,而做法竟只是行業自我規管。

回歸前促進市場競爭無果,九七後擴充職能亦沒有多少進展。2000年特區政府檢討《消費者委員會條例》,消委會已提及沒有法定調查權力,對市場競爭的投訴只能靠對方合作以取得所需資料;若有經營者屢勸不改致令消費者權益受損,他們亦只能公開點名批評。消委會同時建議引入訴訟權,以委員會名義代表消費者向法庭進行訴訟,但調查權和投訴權至今杳然無期。

2001年消委會發表〈如何遏止消費交易上出現的欺騙、誤導及不公平手法 ?〉研究報告,建議即時修例,對以餌誘式手法誘騙顧客、 「用武力」或使用「不適當的滋擾或強迫」手法使消費者就範等行為處以罰款,並將餌誘式的銷售手法、誤導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說明列入「不合情理合約」。而長遠方案是歸納成一套全面營商手法法例,禁止商戶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從事欺騙、誤導、不公平、欺壓性及其他的行為為受害消費者提供一套公平及完善的機制,補償消費者的損失。

消委會建議的即時措施在若干年後陸續實現,包括《商品說明條例》自2009年起禁止誤導標價、關於貨品售後服務及保證的虛假陳述,2013年起禁止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不過即時措施也花了超過十年才能落實,長遠方案當然就是沒有下文。

舒適堡9月6日宣布暫時結業,灣仔分店易名Healthy在9月10日重開。(盧翊銘攝)

多年以來,立法會不是沒有出一分力。2010年李慧琼曾在立法會動議賦權消委會可以代表消費者向法庭提出訴訟,以及制定綜合法例規管涉及貨品與服務的不公平營商手法,並將行政執法權力賦予消委會或設立消費者保障專員。議案獲得建制和泛民議員支持,但這個跨黨派共識卻沒有得到政府跟進。與其將消費者保障的寸進歸咎於政治紛爭,倒不如問問為什麼在陳茂波、林健鋒、張宇人等商界議員反對下,政府的立場總是剛好與之相同?

2011年政府就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及加強消費者保障進行公眾諮詢,消委會支持就特定消費交易設立強制冷靜期,惟又一次因為商界反對而建議沒有包括在修例草案之中。及至2018年消委會再次建議就五類消費交易(在營業處所以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網購除外的遙距合約、健身服務合約、美容服務合約、時光共享合約)設立強制冷靜期,最終政府方案卻也只涵蓋預繳三千元或以上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而且在反修例事件後更不了了之。

若非冷靜期立法無疾而終,今次舒適堡事件的苦主和金額仍會這樣龐大嗎?時間證明了引入冷靜期是應該做、值得做的,看來這次政府也有意從善如流。但消委會多年來的倡議又豈此冷靜期?當局會藉此機會全面改革消費者保障法例,賦予消委會調查和訴訟能力嗎?社會不希望又要待將來另一次消費權益事件發生,早應該做的事情才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