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來是草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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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消費者向來是草,這當然是一個主觀判斷。但事實是客觀的,只要數列出來,社會自有結論。

早在1998年,政府已向立法會承認「本港目前並無特定法例規管有關顧客預付貨品和服務收費的經營手法」。但論到要否進行更多監管,其即謂要考慮對營商者和消費者的利弊,而且結論竟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是教育消費者,並提醒他們謹慎衡量預先付款可能帶來的好處和潛在風險」,不知就裏還以為工商局是教育局。

本世紀之初,社會關注油公司經營手法問題以及超級市場獨大現象。民主黨草擬私人條例草案,主張賦予消費者委員會調查權,以及可以代表消費者提出訴訟。政府不是沒有理會那麼簡單,經濟局局長李淑儀竟然在立法會上指斥消委會不負責任,每次提交報告也要求政府立法,而非盡責教育市民。為什麼香港長期由兩家超市獨大,外來競爭者如內地廣南KK和法國家樂福先後敗走,顯然不為官員關心所在。

超市尚可說不是沒有選擇,電力公司更是名副其實兩間獨大。當年局長葉澍堃只能公開要求兩電「不要賺盡眼前利益」,體諒市民情况,為什麼到了現在,局長謝展寰仍然只得一句「我們只能尊重合約精神」,道盡政府卑微?正是站在廣大市民的立場出發,我們才會發表〈電費不公 政府不義〉和〈電費不公 政府不義(下篇)〉兩篇文章。

2007年,由於詐騙、誤導及不公平的經營個案趨多,政府終於全面檢討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制度。當時快將成為局長的教授陳家強坦言,「法例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進展是緩慢的、保守的,跟不上形勢的發展」。第三屆政府看似要幹一番事,針對預繳式消費,禁止任何人接受付款時有意圖不提供合約訂明的產品或服務,又建議對六個月以上合約設立七天冷靜期。但消費者尚未有權取消合約,局長蘇錦樑卻率先示範取消建議——其不但拖至第三屆政府任期快要結束時才提出修例,而且剔除了冷靜期的建議,表示以免擾民、要小心研究云云。

消費者無權冷靜,有關電訊、美容、健身和瑜伽中心的預繳式消費投訴如雨後春筍,每季動輒上千宗。加上香港沒有引入集體訴訟,大批苦主自問無法承擔獨自訴訟、民事索償,只能向消委會求助之外。消委會曾經建議設立仲裁機制,局方又以涉及龐大公帑、恐怕機制被濫用等為由大耍太極。結果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消委會除了提醒市民謹慎繳付以及建議政府立法修例之外,基本上愛莫能助。

保障消費者的權力目前主要落在海關。其作為《商品說明條例》的執法單位,可打擊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不當地接受付款等行為。在九年之前,健身中心舒適堡正曾涉嫌以威嚇手法銷售會籍,陸姓老闆及其妻被海關拘捕。只是後來未見起訴,或許因為證據不足。

後來消委會再發表報告,建議立法規定美容、健身等行業提供冷靜期,保障消費者權益。當時牽頭倡議的消委會主席就是現在的律政司司長。不過面對建議,第一個不冷靜的卻是立法會議員。自由黨邵家輝義正詞嚴向政府提出十八道質問,質疑消委會是否已有既定立場、研究結果是否客觀持平、是否損害美容業聲譽云云。這次政府雖然還是拋出了兩個冷靜期方案,即對於預繳3000元或以上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立法提供三個工作天或七個曆日冷靜期。立法工作起初停滯尚可諉過反修例風波,但後來社會早已由亂入治,立法會經過「完善」後亦全由愛國者出任,冷靜期可以被冷處理,議員和官員責無旁貸。

過去十多廿年的冷靜期討論又再翻炒,基本上全部早已說過。當香港的消費者權益保障還在追落後的時候,世界已經幾番新。也不說走得最前的歐盟《消費者權益指令》日新月異,以及通過了PRRL法案賦予消費者自行維修產品部件的權利,和強制要求消費電子產品一律採用USB Type-C充電介面,隨着網上購物愈來愈普遍,香港仍然沒有專門處理網上銷售。《商品說明條例》及《貨品售賣條例》沒有規管網上零售商須提供聯絡詳情、取消訂單手續等資料,在售後階段亦無就網上購物制訂統一的退款或退貨政策。

這次舒適堡在9月6日突然結束後,政府在9月10日成立跨部門專責調查小組,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牽頭,成員包括商經局、保安局、海關、警務處和消委會,反應顯然積極。香港的消費者是草抑或是寶,就視乎政府能否把握這次契機,全面檢討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並且提速、提效逐一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