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當選】明明票數較多卻輸寶座 「選舉人」是什麼玩法?

撰文:謝媛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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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麼投票給癌症,要麼投給心臟病,那為什麼我還要投票?」美國知名億萬富翁、科氏工業創辦人科赫(Charles Koch)對兩位候選人的批評毫不客氣,更將希拉里及特朗普比喻為兩種致命疾病。美國總統大選已曲終人散,從普選票來看,49.7%的選民其實是想希拉里當選統的,她得到的普選票截至周五(11日)早上,比對手特朗普多28萬票。
最後特朗普憑「選舉人票」較多,擊敗在普選票優先的希拉里,繼2000年後,歷來第五次出現「贏普選、輸寶座」的情況。「選舉人票」制度奉行逾200年,原因是什麼?

美國一直被指是西方民主大國,不過簡單來說,若要成為美國總統,其實只要取得270票。驟眼看,似乎比香港特首梁振英在小圈子選舉中取得的689票還要少。這種比較當然不甚正確,兩者其實也沒有可比性,但270這個數字卻能點出美國總統選舉的複雜程度,以及為何會最終選出的總統卻令大部分人嗤之以鼻?

不少工人對共和黨候選人特朗普反感,早前戴着他的面具示威。(美聯社)

「一人一票選特首」是香港人喜歡叫的口號,然而美國總統亦並非透過一人一票產生,可以直接選總統的其實只有538名選舉人。在18世紀的美國,信息並不流通,國民大都目不識丁,國父們擔心很多選民根本並不清楚每個總統候選人的政綱及取態,令到要操控選舉變得容易。當時以農夫為主的美國選民,最熟悉的可能是當地一些熱衷參與政治的人士,於是國父們就想出一個辦法:何不先選出一批合自己心水的人(亦即選舉人),再由他們幫選民選總統?

梁振英在香港特首選舉中以689票勝出成為特首。(美聯社)

選舉人團 杜絕「多數人的暴虐」

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的出現,一開始便意味着美國國父們對民主壞處的防範。美國立國初期很多制度還未完善及明確,國父之一的第四任總統麥迪遜其實某程度上頗怕民主,尤其是它的壞處。他擔心「黨派」(factions)——部分利益相同的人民在某情況下會損害其他人民甚至整個國家的利益。而若這群人的數目佔了總人口的50%或以上,就成為了後來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口中所稱的「多數人的暴虐」。

美國的國父在立憲時對民主的潛藏壞處有所警覺,於是在討論如何選舉總統時,特別在「一人一票」的選舉上外加一層選舉人團。美國總統最終的誕生方法,就是由這數百名選舉人的投票而產生。

選舉人團的存在並非不民主,是旨在制衡民主有可能出現弊病。對當時負責立憲的人來說,這種制度既能「保存人民的意見」,與此同時亦可以確保總統是由一群有分析能力及獨立思維的人,去作出由誰當總統領導國家此決定,是一個對讓民眾當家作主的制約。

正因如此,各選舉人一開始都需要有自己的「個人意志」。那些由黨挑選、但最終卻投了給另外一名候選人的選舉人,被稱為「反骨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在美國超過200年的總統選舉史上,「不忠」的選舉人共有157名。

希拉里要重奪總統寶座 靠「不忠」選舉人?

正正由於選舉人擁有「個人意志」,外國媒體近日開始討論令希拉里翻生成為總統的唯一方法,就是有約數十名選舉人對特朗普「不忠」,在12月19日的選舉人投票日上,票投希拉里。不過,這個可能性其實偏低。第一是很多州份的選舉人其實是按區域挑選出來,從今次很多鄉郊白人投票的情況來看,要他們反骨未必可能。另外就是制度發展至今,已與初衷相去頗遠,現時美國有29個州有立法懲罰那些反骨的選舉人。

最佳例子  小布殊對戈爾

選舉人團亦導致贏了普選票,但最終輸掉總統寶座的爭議場面出現。在美國總統選舉史上,獲得較少普選票(popular vote)的候選人卻最終成為總統的情況共發生過4次。令大家最印象深刻的肯定是2000年小布殊大戰戈爾一役。當時小布殊的得票為5,045萬(47.9%),而戈爾的得票則有5,099萬(48.4%)。若只計及普選票,戈爾就會當上美國第43任總統。當時佛羅里達州需要重新點票,並在重新點票後確認小布殊在該州的普選票僅僅較戈爾多537點。結果令戈爾將佛州的25張選舉人票,全數撥歸小布殊所有,令有小布殊獲得271張選舉人票,戈爾飲恨。

經此一役,更多人批評選舉人團制度已喪失反映民意的功能,不知為何至今仍然存在。在過去一直亦有人提出要修憲,廢除選舉人團制度,改為「一人一票直選總統」。其實每個州的選舉人團數目不盡相同。數目多寡是根據州份的人口分配。例如人口達3880萬的加州,選舉人票達55張;而人口最少、只得58萬人居住的懷俄明州,只有3張選舉人票。這個以州人口為基礎的選舉人團,好處是令到總統選舉候選人未至會忽略人口較少的州分。

所以,若細看選舉人制度的問題,其實出問題的並不是該制度,而是分配選舉人票的方法,亦即我們常聽到的「勝者全取」(winner-take-all)遊戲規則。

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希拉里不得人心。(美聯社)

勝者全取  源於傑佛遜的「唔執輸」

「勝者全取」這個分配選票的規則由來已久,但若考究其歷史,便會發現這個規則的背後並沒有什麼民主理念,倒是一個「唔執輸」的權宜之計。

讓我們回到1789年第一場美國總統選舉。那一年,喬治.華盛頓當選成為首任美國總統,當時在13個州之中,只有3個是奉行「勝者全取」制。1796年,當時的兩大候選人民主共和黨的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及聯邦黨派的阿當斯(John Adams)鬥得非常熾熱。最終,傑佛遜僅以兩票之差,輸了給阿當斯。

他相信若非支持傑佛遜的兩大重鎮維珍尼亞州和南卡羅萊納州採用區域計票制(district system),早已贏得選舉。 傑佛遜不甘心,決定於1800年那屆大選再挑戰尋求連任的阿當斯。當時傑佛遜向他家鄉維珍尼亞州的議員去信,內容大致如下:「大家都同意區域計票制最好的,如果大家都這樣做的話;然而,現在有10個州卻能選擇採用總選票制(贏者全取制的正名),這對於另外不這樣做的6個州來說是極度愚蠢的。」

以州為單位  犧牲部分民意

維珍尼亞當時是擁有最多選舉人票的州份,最終該州在大選前修例並採用「贏者全取」作為計票方法。支持阿當斯的麻省眼看維珍尼亞州修例,自己也急急更改州法例,以令該州的選票能全部撥給阿當斯。1800年的改變令到骨牌效應出現,為的就是每個州都希望鞏固自己支持的候選人的選票。現時在美國50個州內,只有緬因及內布卡斯卡州是採取區域計票制。

可以見到,奉行聯邦制的美國在選舉時,大部分時間都是以州作為單位,「勝者全取」的出現就是州作為最基本單位去投票,這樣當然就是個別的選民意願被犧牲掉,以至出現贏了普選票卻輸掉選舉此奇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