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指《蘋果》享編採自主 陳沛敏:黎生冇出聲時係嘅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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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審訊踏入第33天,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今午(27日)開始接受辯方盤問。代表黎的問陳《蘋果》是否享有編採自主,陳坦言:「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嘅。」但指若黎十分堅持,她個人對新聞的判斷亦會受到影響。

律師又指,《蘋果》曾經揭發前財政司司長偷步買車,可見《蘋果》在報道政府官員濫權方面「走在前線」。陳說:「可以咁講。」她亦同意《蘋果》對政府較批判,但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希望引起關注及改變政府施政,在報道反修例事件時,也是想說服當權者撤回修例。

陳沛敏承認在新聞自由及人權等價值與黎智英相同。(資料圖片/梁鵬威)

在人權及新聞自由等價值與黎相同

陳沛敏今午接受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盤問,她同意自己從事報業逾20年,過去曾報道緬甸選舉並獲人權大獎,亦曾前往瑞典報道劉曉波獲頒諾貝爾和平獎。被問到工作生涯是否一直秉行記者專業精神?陳回答:「我希望我係囉。」她同意自己相信人權、新聞自由等價值,亦與黎智英享有一些共同價值。

不清楚楊清奇及張志偉立場

辯方問及《蘋果》大部份記者是否同樣追隨這些價值?陳指她大概了解與其相熟的同事的立場,但不敢代其他人回答這個問題。至於案中其他被告,包括張劍虹、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及楊清奇,以及動新聞總監張志偉,是否同樣追隨這些價值,陳指覺得前述4人都是追隨這些核心價值,但不清楚楊清奇及張志偉的立場。

指蘋果報道非為批評而批評

辯方指《蘋果》曾經揭發前財政司司長偷步買車,可見《蘋果》在報道政府官員濫權方面「走在前線」。陳認為「可以咁講」,她亦同意《蘋果》對政府較批判,但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希望引起關注及改變政府施政,如報道警暴問題,是想說服當權者約束警方使用武力;報道反修例事件,也是為了說服當權者撤回修例。

辯方指黎智英擔心國安法實施後自由會受到限制。(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辯方指黎擔心國安法後自由受限制

辯方又問陳是否反對《國安法》,陳指《國安法》生效前,她擔憂自由會被限制,認為當局若要推行《國安法》,應要諮詢港人意見,而《蘋果》當時部份文章對立法批判,也反映出黎的立場。辯方指黎因同樣擔憂《國安法》會限制自由,用盡了一切方法阻止法例生效,並曾提及要透過施加壓力,包括制裁手段,從而勸止當權者通過《國安法》?陳同意。

黎生無出聲時都享編採自主

針對《蘋果》有否編採自主,陳表示:「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嘅。」她亦曾應張劍虹要求草擬「《蘋果》編輯室約章」,當中一項條款列明,總編輯為「本報編採事務最高負責人」,她指廣泛來說《蘋果》總編輯羅偉光是按這項條款執行職務,但說到實際操作,如黎要求聘請某作家做社論寫手,羅都沒有機會拒絕。

若黎好堅持會受到影響

辯方問,至少陳的新聞判斷不會受黎影響?陳坦言:「如果佢好堅持嘅時候,係會影響到囉。」辯方提出黎沒有「細微管理(micro-manage)」《蘋果》業務,陳就認為:「視乎嗰個事宜係乜嘢,有啲嘢佢係真係唔理嘅⋯如果佢冇出聲,我哋當然會行使我哋編採自主,唔需要特別考慮佢嘅指示或者點樣囉。」但若涉及黎較關注的事情,例如早前作供提及的2019年立法會衝擊事件,黎便會作出指示,「叫我哋點做點做」。

辯方指黎只會禮貌地提出建議

辯方指黎不會指示員工做事,只會禮貌地提出建議,如稱「我們可以這樣做」、「這樣做是否適合」、「你哋自己決定」等,陳同意黎有時會使用這些字眼,但認為黎在不同情況下做法不同,部份時候會下指示。

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