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入稟告美聯等合謀定價 中原鬥快助查獲寬待 豁免法律訴訟
去年10月至12月期間,中原集團及美聯集團的高層曾多次開會就一手物業交易作討論,最終協議中原地產、利嘉閣地產、美聯物業及香港置業,指示其代理必須在一手物業交易收取最少2%的實收佣金。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14日)入稟控告美聯物業、其管理層及香港置業違反《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下午開記者會交代事件,解釋中原集團為何「逃過一劫」,指中原率先向競委會提交寬待申請提供協助,經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寬待協議。競委會強調無中原提供資料,調查將十分困難及調查期一定超過11個月,又重申中原獲得寛待並不代表完全不需負上法律責任,當法庭裁定有關行為違法後,競委會可向中原發出違章通知書,可透過法律訴訟而追討損失。
競委會《寬待政策》只適合在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對象,牽涉相關守則的首名個人或業務實體,如滿足條件可申請寬待,今次案件次是競委會第三次使用寛待政策。條件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向競委會舉報其牽涉合謀行為,當時競委會尚未就行為展開初步調查或評估;第二類則為競委會已經展開評估或調查的合謀行為,向競委會的調查及之後的執法行動提供重大協助。
因寬待條款 調查得以11個月完成
競委會行政總監 (行動)郭柏聰表示,年初報章報道相關物業公司內部通告後,對其發新聞稿表示關注,並接觸各方了解,當時中原相當合作,在得知有寬待條款後已很快作出申請,與競委會合作,並提供資料。他稱,因中原提供資料,案件才得以在11個月內完成調查提控,「冇寬待條款,一定唔止11個月。」
問及為何只寬待中原而非美聯,郭稱寛待條款「可能有啲人或企業適合、有啲企業唔適合」,又稱其他和解合作的方式也適用於本案件,但因法律原因不會交代美聯情況。
中原並非不需負上法律責任
競委會行政總監(法律事務)李曉亮表示,中原獲得寛待並不代表完全不需負上法律責任,由於中原的個案屬寬待條款的「第二類」,當法庭裁定有關行為違法後,競委會可向中原發出違章通知書,要求中原承認法律責任,而因事件受影響的消費者可透過法律訴訟而追討損失。
競委會主席陳家殷表示,寛待政策只會考慮首名申請者,當標記申請人後,暫時不會考慮其他申請人,內部審核若不通過,就會考慮第二名申請人。他坦言,政策特色正正要讓企業或個人「鬥快」申請,又稱世界各地競爭事務執法機構也用相關政策作調查手段之一,「合謀行為係暗中進行,冇知情人事講好難調查」。
寬待政策只考慮首名申請人 要企業鬥快申請
陳表示,短時間内或覺政策「不公平、放生」,但長遠看,政策可令反競爭行為減少或消失,對消費者有莫大益處,而今次事件涉兩間龍頭地產代理商,屬非常嚴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