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指Foodpanda及戶戶送或違競爭條例 窒礙新平台進入市場

撰文:歐陽德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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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今(6月1日)公布,由於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兩大網上外賣平台,與合作餐廳所提出的獨家合作或價格限制等條文,或有損市場競爭,以致新晉及小型外賣平台難以加入競爭。
就此,競委會按《競爭條例》第60條,與兩大平台商討修訂及刪除相關條文的細節,並得到他們的承諾,以釋除疑慮。競委會由即日起向公眾展開諮詢,再決定是否接受他們的承諾。

兩大平台構成網絡效應 後來者難加入競爭

競委會發言人表示,Foodpanda及Deliveroo兩大網上外賣平台的市佔率逾90%,其他平台例如較知名,但已退出香港的Uber Eats市佔率最高時亦不足10%,其餘HKTVMall、Honestbee等亦選擇退出市場,未能對兩大平台構成競爭。

競委會發言人認為,外賣平台上的餐廳愈多,愈能吸引更多顧客,間接構成網絡效應,讓其他後來加入的網上平台更難加入市場。

限獨家合作及價格限制條文或有損競爭

競委會調查發現,Foodpanda 及Deliveroo與合作餐廳訂立的協議,包括以下條文:

1)如合作餐廳願意獨家合作,Foodpanda或Deliveroo可收取較低的佣金率,涉及獨家條款條文;

2) 限制合作餐廳由只獨家合作,若轉為同時與其他平台合作,或會懲罰餐廳,涉及違反獨家合作條文;

3)阻止合作餐廳透過自家銷售渠道或其他網上外賣平台,向消費者提供較低的價格,涉及價格限制條文;

4)Foodpanda另外要求餐廳在採用外賣送遞服務時,必須同時採用其平台的外賣自取服務,涉及搭售條文,實際上餐廳亦難以取消。

澄清並非干預市場或針對大公司

競委會發言人強調,兩個平台並非有合謀定價的行為,並指獨家合作在大部分情況下沒有犯法,亦不是干預市場或針對大公司,僅根據《條例》考慮兩大外賣平台相關情況,是否可能損害競爭,「明白獨家合作係商業行為,某啲情況下更加會促進競爭。」

然而,因應本港的網上外賣平台市場環境,競委會認為,相關條文可能會妨礙新成立或小型平台,難以進入市場及擴張業務,以致餐廳及消費者無法享受有效競爭所帶來的好處,或產生反競爭效果。

建議兩大平台承諾修訂或刪除擬反競爭條文

就此,競委會認為,兩大平台對餐廳所施加的某些要求,或違反《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損害市場競爭,因此與兩大平台商討修訂及刪除相關條文的細節。兩平台亦願意按《競爭條例》第60條作出承諾,以釋除競委會的疑慮,包括:

1)修訂獨家條款,即使餐廳日後與其他新晉及小型平台合作(過往在本港市佔率未曾超過10%),亦不會失去獨家合作時所享有的商業獎勵,例如較低的佣金率;

2)修訂違反獨家合作條文,讓獨家合作餐廳更容易轉為同時與其他平台合作;

3)刪除價格限制條文,讓餐廳可在自家銷售渠道及其他網上外賣平台,提供較低的餐點價格;

4)(僅涉及Foodpanda)刪除搭售條文,讓餐廳可自由選擇是否使用Foodpanda的外賣自取服務。

競委會(資料圖片)

擬設匯報及監察機制確保兩大平台遵守承諾

Foodpanda及Deliveroo提出,將在承諾生效的90日內,對現有協議的修訂,通知其合作餐廳。有關承諾的有效期將由生效日起計為期三年,並設有恆常的匯報及監察機制,以確保遵守承諾。競委會發言人認為,相關承諾能夠適當地釋除競委會的疑慮,因此擬接受該等承諾。

邀請各界提供意見 最遲6.15提交

除了Foodpanda及Deliveroo各自的承諾內容外,競委會亦同時發布諮詢通知,及常見問題,就該事宜提供更多資料,有關文件已上載至競委會網站。

競委會邀請各界人士對建議的承諾提供意見,最遲在今年6月15日下午6時前提交,其後再決定是否接受相關承諾。所有意見應按以下方式提交予競委會:

1)電郵至consultation@compcomm.hk,並請在電郵的主題註明個案編號EC/03JJ(建議方式);

2) 傳真至+852 2522 4997;

3) 郵寄至
香港黃竹坑
黃竹坑道 8 號
19 樓 South Island Place
競爭事務委員會
提交申述(個案編號 EC/03JJ)

兩大外賣平台︰繼續配合競委會

Deliveroo戶戶送回覆表示,在公眾諮詢完結後,會繼續與委員會溝通,目前尚未作出任何決定。戶戶送又指,以協助餐廳夥伴的發展為宗旨,使他們能夠通過網上外送業務增加客源,並提供相應的工具和服務來支持他們的業務。

Foodpanda則指,由於法律程序仍在進行,暫時沒有補充,會全力配合競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