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編輯藏鐳射筆及行山杖 裁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 判囚8個月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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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8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入夜後示威者於旺角聚集,一名網媒男編輯當晚被搜出兩支鐳射筆及行山杖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他不認罪受審,今(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攜帶兩支鐳射筆均屬3B級別,短時間內意外照射仍有危險,甚至有機會點燃,雖然案發至今3年多,看不到控方有不合理延誤,判囚8個月。

被告唐健豐(27歲),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2019年9月8日,旺角一帶有人群聚集,警員曾作驅散行動。(資料圖片)

無雨卻買傘令人費解

葉官裁決時指,制服警員作供清晰直接,反觀被告自辯前後矛盾,例如他稱當日原打算到釣魚翁行山,從新聞得知會有雷暴,仍決定獨自前往從未去過的地方行山,起初未有準備雨具,直到中途折返家中,才在將軍澳購買雨傘。葉官分析指,當時將軍澳並無下雨,被告稱行山前已知道會下雨,但無準備雨具,之後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卻買傘,說法令人費解。

稱2018年買2019年製的行山杖

葉官形容,被告對於管有行山杖及的說法自相矛盾,他起初稱行山杖在2018年購買,但該杖的製造日期是2019年,他便支吾以對,改稱記錯了該行山杖是其朋友的,他本人的行山杖則因有缺損而置在家中。葉官批評他的供詞凌亂,邊作供邊砌詞,聲稱新買的雨傘底部卻有花痕,不符合使用情況。

官認為被告辯詞自打嘴巴

此外,當晚被告稱到旺角逛體育用品店後,因地鐵站關閉便到山東街休憩處暫避,隨後見街上情況稍微緩和,便到快富街等巴士回家。葉官反駁指當時被告同意在山東街見到有示威者跑及警車停泊,他卻往車站反方向走到較遠處,說法自打嘴巴。綜觀而言,葉官拒絕接納他的自辯。

呈堂片段未拍到被告

葉官續指,案發當時香港已發生重大社會事件,非法集結、挑釁警方等行為屢屢發生。雖然呈堂片段不見被告,但當晚示威者數次被拍到用鐳射筆照向警員,被告攜帶面巾、勞工手套及手袖等,反映他預期衝突情況,憑藉環境證供可推斷他帶備鐳射筆用以傷人,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KCCC154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