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鐳射筆被判勞教中心 17歲男生判刑上訴得直 改判社服令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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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於前年11月11日發生「大三罷」,一名男學生涉於當天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男生早前就定罪的上訴後駁回,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准他繼續保釋,以完成香港大學法學院的網上面試,並在男生完成判刑上訴的陳詞後,再度把他收柙。而黃官(11日)頒下判辭,指男生因本案至少失去了9星期的自由,期間經過歲月洗禮已有悔意,遂改判他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黃崇厚在判辭指,現年17歲的被告雖非在示威現場被搜出涉案鐳射筆,但不可忽視有人於當日號召市民參加大三罷行動。而被告在當日攜有鐳射筆,法庭經評估證據肯定其管有目的是用以攻擊他人,且其目標很可能是執法人員,因而本案的嚴重程度屬中度以下,判刑須具阻嚇性,判處感化令屬不足和不恰當。
法官指 被告經歲月洗禮後已有反省
黃官續稱,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沒有案底,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建議是判處社會服務令。黃官指出,判處社服令的重點為犯案者有否悔意,而被告雖然是經審訊後定罪,後又提出上訴,但從事後索取的多項報告看來,他在經歷這些程序、歲月洗禮後已有反省。
故雖然黃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鐳射筆可作攻擊性武器,且在示威中常被用以照射警員,而被告一身黑衣打扮,將鐳射筆藏於背包中,明顯欲以參與示威,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的決定並非有誤,但考慮被告已有悔意,且案發至今已有2年,期間被告至少失去至少9星期的自由,終改判其進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就定罪上訴方面,黃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具充份證據支持,同意其分析指,由於辯方未有就鐳射筆的合法使用提供任何證供,故法庭只能從環境證供分析被告的意圖,終裁定被告當日帶雷射筆,是為了參與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裁斷屬合理有據。
案件編號:HCMA 1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