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買鐳射筆遇警截查逃走 阻差等罪成 被判入獄9個月
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被指於2019年,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枝鐳射筆,期間遇上警員截查時逃跑,事後又重設手機。方早前被裁定抗拒警員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法官今(7日)在區域法院判方入獄9個月。
官斥方行為攻擊香港不可動搖的基石
法官游德康認為方仲賢非一時緊張下刪除電話資料,而是在醫院且沒有警員看管下刪除,認為電話通訊內容或披露涉方與他人有關鐳射筆的對話,影響了控方舉證,直言司法公正是香港的基石,妨礙司法公正便屬攻擊這個不可動搖的基石。
辯方指方獲多間大學取錄進修
被告方仲賢(23歲,學生)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桂林街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林發建,以及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把電話重新設置。方原本亦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攜有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而該罪則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獲多間大學取錄進修,其中一間更願意為他提供獎學金,望法庭考慮他已失去自由8周,已汲取深刻教訓,望可判罰款及緩刑。
聲稱觀星非事實
法官游德康指,雖然被告抗拒警員的過程短,程度亦不算嚴重,但法庭已裁定被告聲稱鐳射筆用於觀星不是事實,而是供自己或他人在將來使用,認為罰款不能達致阻嚇作用,就阻差罪判他囚6周。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而言,游官是所涉罪行只是管有攻擊性武器,而非案例中的誤殺罪、強姦罪等,但涉案10枝的鐳射筆功率大,而被告曾承認部分是替他人購買,若他人使用有關鐳射筆,或會致他人受傷或引起火警。
取走SIM卡有一定程度預謀
游官續指,被告非一時緊張下刪除電話資料,而是在醫院且沒有警員看管下,冷靜地刪除資料,而且取走手機內的SIM卡需要工具,認為被告有一定程度的預謀,或獲他人提供工具。
刪走通訊資料影響控方舉證
游官認為,電話通訊內容或披露涉被告與他人有關鐳射筆的對話,方刪走有關資料,會影響了控方舉證,直言司法公正是香港的基石,妨礙司法公正便屬攻擊這個不可動搖的基石,因此判他囚9個月。
游官表示,雖然兩罪的案發地點、性質不同,但考慮到到被告的良好背景等,決定酌情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最終被判9個月即時監禁。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休班警購物遇見方買鐳射筆
案情指,休班警員黃漢鋒與同袍於案發日到鴨寮街購物,聽到相鄰排檔的一男一女對話,有女子稱:「呢枝嘢係藍光嚟架,小心啲用,會射穿野架。」黃探頭一看,發現她示範用鐳射光照射報紙,而方正欲購鐳射筆。
警檢取方手機時已被重置兼沒有SIM卡
方離開排檔,黃便上前了解,該女子再作示範,顯示報紙在鐳射光照射下,在4至5秒內便燻黑冒煙,遂向上司林發建匯報。林嘗試截停折返的方,方即逃跑,最終仍被截停。惟方不斷掙扎,稱遭警員叉頸並大叫,引來市民圍觀。方後來稱不適被送院,警員檢取其電話時,電話內沒sim卡。經檢驗後,警方發現電話曾在當晚進行重置。
官指方必定知道警員身份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方必定知道知道截停他的人為警員,但他仍質疑警員身份,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只為混淆視聽。法官又指,方曾受高等教育,必定預見通訊紀錄的重要性,重設的行為會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司法程序及刑事檢控。法官因此裁定方抗拒警員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不接納方辯稱鐳射筆作觀星之用,但指方被捕地點沒有示威活動,加上鐳射筆未裝上電池,難以判斷方會如何使用,遂裁定該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