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社工遊行被搜出藏鐳射筆 稱遭警方插贓未獲接納 裁管武罪成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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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旺角亞皆老街有示威者堵路,女社工涉管有一支3B級別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14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作供指不信任警方,必定對警員言行提出質疑,惟她稱被插贓時,卻一反常態,沒有即時質問,當日現場多人堵路,被告如果真的是要參加合法遊行,毋須帶同保護裝備到場,認為她管有鐳射筆是為暴力行為作準備,裁定她罪成,需還押至12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麥籍心(28歲)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罡,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在旺角遊行,後來演變成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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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警方在旅遊巴上倒出物件搜查

崔官裁決時指,被告聲稱警員21018在警方旅遊巴上進行搜身及將其背囊物品倒在地上搜查,拾回物品時把並不屬於她的鐳射筆放入背囊中。崔官認為,這說法有違常理,被告自辯時也稱該旅遊巴佈滿雜物,警員要在狹窄的車上將被告的物品倒在地下並不可能,被翻出的物品可能被其他被捕人士干擾,批評被告說法不合理。

稱非自願下簽署文件

此外,被告指她被捕後受傷,想到醫院驗傷,故按警員6507要求簽署確認被搜出的物品,她曾質疑多了涉案鐳射筆,但警員稱:「而家唔係告你鐳射筆,係告你非法集結。」她在非自願下簽署文件。崔官分析指,被告作供時表明不信任警方,亦同意她知悉羈留人士權利,在進行錄影會面時選擇也有行使緘默權,卻在一反常態地簽署文件時,拒納她的供詞。

官指參與遊行毋須跟隨堵路者逃跑

崔官又指,被告在正進行非法集結的地段被捕,當時馬路約有40至50人以雜物、磚頭等堵路,情況顯然易見。被告稱到場參與合法遊行,若真如此,她毋須跟隨堵路人士逃跑,或者攜帶手套等保護裝備,相信她並無正當理由管有鐳射筆,目的是為暴力行為作準備,裁定她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KCCC29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