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參與上水非法集結 問卷調查員上訴被駁回

涉參與上水非法集結 問卷調查員上訴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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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2日發起「破曉行動」,當天上水有人堵路及焚燒交通燈柱。一名涉案問卷調查員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遭判囚12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他逃跑,作為支持非法集結的證據,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28日)頒下判辭, 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將逃跑視為主要的證據,只是支持控方案情。李官認為,定罪裁決正確,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譚禹軒,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上訢人的代表大律師提出,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譚逃跑,作為支持非法集結的證據。上訴人一方續指,原審裁判官未有全面及準確地考慮控方證人的作供,以及誤解辯方在原審的陳詞。

不認同原審裁判官誤解辯方的陳詞

惟法官李運騰在判辭指,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未有全面及準確地考慮所有的證據,強調原審裁判官正確是指出,控方是依賴環境證據以證明譚參與涉案非法集會。

李官亦不同意,原審裁判官誤解辯方的陳詞。就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在原審時辯方沒有以譚受到槍擊一事解釋他因何逃跑,李官反駁辯方在原審時, 確實邀請原審裁判官考慮,譚被射胡椒球彈才繼續逃走這個可能性,而原審裁判官亦在裁決中處理辯方在這方面的陳詞。

李官亦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將逃跑視為主要的證據,只視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李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看法,認為譚是參與涉案非法集會的其中一名黑衣,其裁斷穩妥,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479/2021

兩男脫集結罪近3年 律政司指裁決不公提上訴 官判得直案重審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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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涉於2019年11月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他們在2021年經審訊被裁定兩罪不成立。同年底,終院就涉2016年佔旺暴動的被告盧建民案下判決。律政司事隔近3年,引用盧案的指引,就荃灣集結案脫罪的2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原審官用錯原則以至裁決不公。高院法官郭啟安今(20日)下判辭,指本案有大量環境證供,包括搜出被告有口罩及裝備等,但原審官未有就這些證供作合適的考慮及分析,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重審。

案中一名被告已離港上訴被撤銷

兩名答辯人:葉澤深(25歲,學生)和陳皆橋(27歲,社工)。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於2021年6月裁定兩人罪脫,同年11月終院就「盧建民案」釐清非法集結定義,律政司於2023年引用盧建民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本案原有第三名被告陳約信(20歲,補習導師),由於陳約信已經離港,控方撤銷對他的上訴。

兩名男子在2021年獲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今年到高等法院提上訴並得直,兩名被告案件需發還重審。(黃浩謙攝)
盧建民因2016年年初二旺角騷亂案被控一項動罪,2018年被判罪成囚7年,他案件曾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成了相關案件的案例。(資料圖片)

答辯人有戴口罩及身上有裝備

法官郭啟安於判辭指,本案有大量的環境證據,包括答辯人被發現的時間和地點、逃匿的情況、以及答辯人身上均佩戴口罩遮掩面容和身上各自被發現的裝備。

即使未證作出受禁行為也可考慮席前證據

原審忽略了答辯人即使未能被證實本身是作出受禁作為的人,也可以透過作出包括利便、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的行為而干犯非法集結罪,認為原審裁決時明顯是應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沒有正確考慮及分析她席前的所有證據,故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盧案已指有索帶等可推論參與集結

法官指,原審明顯沒充分考慮葉澤深被搜出膠索帶及鎅刀,在盧一案中已說明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索帶,可支持參與非法集結的推論。

對於答辯人指,終院就盧建民案提出新的法律論點,上訴庭不應允許上訴人提出該新論點。郭官指答辯人的理據十分之牽強,又指盧建民案只是提醒下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宜只聚焦於被告人有沒有作出受禁或訂明行爲,進一步澄清關於參與非法集結的考慮,不應只局限於直接證據,亦應同時審視有關案件和被告的各種環境證據來考慮他是否具有參與意圖。

原審應全盤考慮席前證供

郭官因而認為,原審在考慮判決時便應全盤考慮她席前的所有證供,而絕不應因為控方在原審時從未有以此作為其中一個檢控基礎,便局限了她的考慮。

重審並無存在不公

法官續指,答辯人指若案件發還重審會令控方實質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的質疑,明顯是過慮,甚至是無限上綱,重申為了維護法治,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原審大可以於重審時出於公正的考慮,批准辯方重召控方證人再作盤問,甚至批准答辯人重新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後再作補充陳詞,因此並不會存在任何不公平,更遑論出現二次檢控的情況。

案件編號:HCMA1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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