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參與上水非法集結 問卷調查員上訴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有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2日發起「破曉行動」,當天上水有人堵路及焚燒交通燈柱。一名涉案問卷調查員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遭判囚12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他逃跑,作為支持非法集結的證據,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28日)頒下判辭, 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將逃跑視為主要的證據,只是支持控方案情。李官認為,定罪裁決正確,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譚禹軒,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上訢人的代表大律師提出,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譚逃跑,作為支持非法集結的證據。上訴人一方續指,原審裁判官未有全面及準確地考慮控方證人的作供,以及誤解辯方在原審的陳詞。
不認同原審裁判官誤解辯方的陳詞
惟法官李運騰在判辭指,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未有全面及準確地考慮所有的證據,強調原審裁判官正確是指出,控方是依賴環境證據以證明譚參與涉案非法集會。
李官亦不同意,原審裁判官誤解辯方的陳詞。就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在原審時辯方沒有以譚受到槍擊一事解釋他因何逃跑,李官反駁辯方在原審時, 確實邀請原審裁判官考慮,譚被射胡椒球彈才繼續逃走這個可能性,而原審裁判官亦在裁決中處理辯方在這方面的陳詞。
李官亦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將逃跑視為主要的證據,只視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李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看法,認為譚是參與涉案非法集會的其中一名黑衣,其裁斷穩妥,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47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