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李柱銘等7人爭議行使和平集會權 裁敗訴
多名泛民人士包括李柱銘、吳靄儀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人,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未得警方批准的維園集會,該集會之後變成一場「流水式集會」,當日亦暴力事件發生。他們在高院上訴後,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維持原判。他們不服裁決,早前到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爭議他們只是行使和平集會權,終院5名法官今(12日)下判辭,一致裁定7人敗訴。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辭指,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但在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爲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因而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他們基於這個原則,及其他本案涉的原素,駁回上訴。
7名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他們在原審時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罪成,經上訴後組織集結罪被裁定得直,但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個月,減至5至12個月。至於餘下3人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在原審時獲緩刑,未就刑期提出上訴。
吳靄儀稱他們感謝市民多年來的支持
李柱銘和吳靄儀有到法庭聽取裁決。吳靄儀離開法院時稱,由於尚未研讀判辭,因此不宜作出評論。但她和李柱銘想藉此機會,感謝多年來支持他們的市民。
若無暴力發生便不能告會削弱法律效力
法官林文瀚在判辭指,上訴人強調當日示威在和平氣氛下進行,並無暴力發生,參與的人都在行使其示威權利,故不應被檢控。林官認為這說法有如指:若有人不滿警方未批准集會的決定,便可以無視其決定。林官指這說法等同重寫現有的法律平衡,這只會削弱法庭確立了的法律效力。
明知集會未獲批仍參與需有更充份抗辯理由
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則指,本案討論集會自由與法律限制之間的平衡,香港法庭在處理未經授權的集會,其審查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時,擁有更大權力。案件在原審時,控方證明被告參與未經授權集會的控罪,若限制集會自由的法律,已決定了集會是否自由,上訴人便難以用「集會自由」作為其抗辯理由。他們都知道該集會未經批准,但仍然參與,他們便需要有更充份的理由作辯解。
法官只需確定控罪要素合符比例原則
上訴人爭議法院在定罪前,應先確認逮捕、起訴和定罪的決定,是否附合比偷,但法官廖柏嘉認為這說法與案例不符,並認為法庭無需審視起訴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警方指示合理且必要,便已符合人權公約的限制條件。法官只需確定控罪要素合符比例原則,便無需額外審視逮補、起訴和定罪決定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上訴人爭議只在行使和平集會權利
7人今次只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提終極上訴。他們主要爭議,案中應否考慮《公安條例》的執行層面,包括被捕、檢控和定罪等方面,是否有違反相稱性測試。上訴人指當時在行使其和平集會權利,惟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定罪是否相稱,故認為他們的控罪應被撤銷。
律政司指被告都知該次遊行不合法
律政司卻指,當時的遊行經常有暴力事件發生,警方需要作出評估,且各被告知悉是該次遊行不合法但決定參與,認為他們並無合理辯解。
案件編號:FACC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