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 4人刑期獲減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遭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中7名被告提出上訴,指他們是在疏導示威者,並非組織者或領導,過程中沒有違法行為。上訴庭今(14日)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則駁回。
4名上訴人包括黎智英等亦有就判刑提上訴,均被駁回。但由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相關刑期亦被撤銷,由原本判囚8至18個月,減至5至12個月。
吳靄儀李柱銘有現身法庭
7名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均就定罪行提上訴,其中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亦就判刑提上訴。
上訴人之一的吳靄儀庭外表示,需研究判辭,才決定是否就被駁回上訴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提出上訴。吳離開時亦面帶笑容,另一上訴人李柱銘亦有到法院取判辭,但他離開時未有回答記者提問。
黎智英、何秀蘭和梁國雄今未有到庭,聽取上訴結果。此外,有數名上訴人親友一度投訴未能安排入庭旁聽,最終獲安排坐在陪審團的坐位。而庭內的多個家屬席坐滿,部分人手持軟墊到場。
四名因部份上訴得直而縮減刑期的被告包括:
1. 黎智英原本刑期為12個月,現減至9個月;
2. 李卓人原本刑期為12個月,現減至6個月;
3. 梁國雄原本刑期為18個月,現減至12個月;
4. 何秀蘭原本刑期為8個月,現減至5個月。
案中有9名被告,但只有7人提出上訴。(詳看下圖)
7上訴人未向後面發出指示
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指未有證據顯示7名上訴人參與策劃遊行和組織路線,他們在案發時亦沒有向跟隨他們後面的人發出任何指示,他們在案發時只是在集會人士前方手持橫額,部份上訴人亦有叫口號。
要定7人罪成需更多證據
上訴庭不同意若沒有7名上訴人的參與,是次遊行便不會成功。而他們帶領遊行隊伍,不足以構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強調需要更多的證據才可裁定該罪成立。上訴庭因此裁定該罪的上訴得直。
各被告明知遊行未經批准
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指各上訴人知道是次遊行未經批准,並參與該遊行,相關的證據充分。就辯方稱集會是「流水式」,原審法官裁定此說法是伎倆,以此迴避警方禁止該遊行,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在此方面的裁定,因而駁回上訴人就罪的上訴。
認為原審官判刑正確
此外,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就判刑提上訴。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因應部份上訴人的情況,作出刑期扣減。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處理判刑,運用酌情權方面沒有犯錯。上訴庭並強調,正如原審法官所指出,本案的遊行是事前計劃,無視法紀,阻塞維園至中環多條主要幹道。上訴庭因此駁回四人就判刑的上訴。但4人仍因另一罪被撤銷而減刑,另3名被告吳靄儀、何俊仁和李柱銘原審時被判緩刑,未有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C84/2021
2019年8月18日維園的集會,當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參與人數眾多並一直遊行至傍晚,全日無暴力衝突。(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