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全罪成 李柱銘等人准保釋候判

撰文:陳家怡 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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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等9人涉參與前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警方僅就當天維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參與者眾多並走到中環一帶。警方去年4月拘捕黎智英等15名民主派人士,控告其中9人,黎及李等7人否認控罪。今(1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法官胡雅文裁定7名被告就兩項罪名,即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全部罪成,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但法官最終准李柱銘等原本獲保釋的5人繼續擔保,眾被告的案件押後至4月16日作求情及判刑。

官認為當日不是一個必要的疏散計劃

法官在書面裁決指,當天的遊行在警方未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下進行,並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遊行涉及多於30人,其共同目的寫在帶頭遊行的橫額之上,違反《公安條例》。而從新聞片段可見,在組織者的指示下,指定領袖牽領遊行人士離開維園,重要的是當時沒有證據顯示,在下午3時前人群擠擁是危急警號,未能證明以慣用出口前往兩個附近的地鐵站離開為不可能。

法官認為,這不是一個出於必要的疏散計劃,被告亦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組織及參與這次遊行,裁定不認罪的7名被告罪成。

8.18流水式集會|疏散人流之說未獲接納 官指被告明知不准仍遊行

眾被告離開法庭的情形。(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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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黃之鋒周庭案反對保釋被拒

控方在法官裁定眾被告罪成後,引用黃之鋒和周庭案例,反對全部被告保釋。辯方反駁指本案沒有暴力衝突。胡官卻指,即使批准被告保釋,不能排除判處監禁刑罰,而保釋條件亦可就裁決作出更改。

但胡官最終決定,今天被定罪的7人中,除了本因另案被還柙的黎智英及梁國雄外,其餘5人,即:李柱銘、吳靄儀、何秀蘭、何俊仁和李卓人,准繼續保釋,但他們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BNO護照。

梁耀忠及區諾軒先作求情

早前已認罪的梁耀忠及區諾軒亦有作求情,梁的律師指,梁現年67歲,在英國的大學畢業後回港,曾任葵青區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等,他不只是好市民,多年來投身公共事務,在廣泛範疇如房屋政策、長者福利貢獻良多。前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時,梁更一度嘗試阻擋示威者,顯示他信奉守法。區諾軒的律師則指,區從日本修讀博士期間返港,可見他責任感和誠信,並呈上求情信。兩人同樣被押後至4月16日判刑,梁准繼續保釋,但同樣增加不許離港的規定。

李卓人在離庭時稱,眾被告會在收集齊意見才會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各被告今早到庭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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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進庭前稱信香港終會獲勝

各被告今早到庭時,部份被告亦略有發言,其中李卓人稱港府自2019年後一直打壓集會,法治、自由,民主的倒退令人「心噏」,但他相信香港最終會獲得到勝利。

818流水式集會案|李卓人進庭前稱 相信香港最終會獲得勝利

全案共有9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全部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區諾軒早前承認兩罪,梁耀忠則只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餘下7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均罪成。

全案9名被告其定罪及保釋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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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只就集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控方案情指,2019年8月18日的維園集會雖獲警方批准,但警方並無批准遊行,惟李卓人及梁國雄等被告,卻呼籲參與者遊行,其中黎智英、吳靄儀、何秀蘭和李柱銘等,並手持橫額帶領參加者離開維園,促成「流水式集會」,並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遮打道,期間有喊口號等刺激參與者,認為遊行是有組織地進行。

事前提前線警員保持忍耐

控方又指,警方事前曾指示前線警員處理當日的集會要保持容忍,除非現場爆發嚴重罪案必須作拘捕外,應先辨認相關罪犯、搜集證據,在合適時才作拘捕。亦有當日指揮官供稱因當日活動主旨針對警員,故有向前線同僚強調要以忍耐態度,以免因警方行動而激起在場人士的情緒。

2019年8月18日維園的集會中數眾多,全日無暴力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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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參與者眾認為有必要疏導人流

7名否認控罪的被告均不自辯,以及不傳召證人,辯方律師結案陳詞時指,當日參與集會的人士眾多,警方卻沒有任何行動,他們認為需採取措施疏散人群,這亦是眾被告的共同目的。李柱銘及何俊仁的律師又指,沒有證據證明他們與主辦單位有連擊,他們只依規定路線離開,無異於其他參與者。

控方指集會遊行不但要和平亦要合法

控方結案陳詞時強調,集會自由非絕對,強調公眾集會遊行不但要和平,亦須合法。辯方卻質疑當日警方見人行上街亦沒有制止,認為是默許他們的行為,事後拘捕屬秋後算賬。

案件編號:DCCC 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