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12名業主涉加租超規定或其他罰行定罪 共被罰款逾6.1萬元
撰文:石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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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61,600元。差餉物業估價署指,自有關條例生效以來,已成功檢控505宗個案,涉及432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1,160,210元。
差餉物業估價署指,今次涉及12名劏房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即表格AR2;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當中,一名業主觸犯涉及項共14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6,000元。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相關規定,包括禁止業主刻意打擾租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等,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劏房,以及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包括四年(即兩年加兩年)的租住權保障。
發言人強調,差餉物業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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