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高院參觀舉機拍片 稱沒看到不准拍攝標誌 罰2千手機充公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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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漢來港參觀並到高等法院,他聲稱隨機走入口岸爆炸案的審訊,並公然舉機拍片及拍照被捕,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案件今(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承認控罪,並稱他因為沒有看到法庭外有「不准攝影」的標誌而犯案,法官判他罰款港幣2000元,涉案手提電話被充公。
被告陳克利(68歲,無業)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案發於2024年10月14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5樓7號庭內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
被告在法旁聽時舉機拍攝
事發於上月,被告在高等法院正進行有關口岸爆炸品案的審訊,他在公眾人士旁聽席舉起電話拍攝影片和五張照片,隨即被保安人員阻止並帶離法庭,同日下午四時,他被警方逮捕。
求情稱非常欣賞香港司法制度
被告求情時解釋,他之所以會用電話拍照,是因為:「來得晚了沒有看到門口的提示字句。」他說非常欣賞香港專業的司法制度,加上語言障礙,當天只是跟隨其他公眾人士隨機進入法庭。
案件編號:ESCC268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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