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12穿「光時」衣 備排泄物圖擲異見者 認23條下的煽動罪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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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被指於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口號的上衣,及印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號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後被捕,並被控以今年3月才通過,刑罰被大幅加重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煽動罪。男子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時,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裁判官柙後至本周四(19日)判刑。

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隨身攜帶一盒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他被捕後稱,當日是反逃犯條例的重要日子,故作這樣服式以陳述其理念。

被告譚啓邦在西九龍法院承認23條下的煽動罪。(資料圖片)

被告曾犯舊例下的煽動罪

被告諸啓邦(27歲,無業),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庭上透露,被告曾有《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案底。他另否認有意圖而遊蕩罪,及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兩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這兩罪,這兩罪的罪名亦獲撤銷。

被告穿光時上衣在港鐵站附近遊蕩

案情指,警員於當日觀察到被告於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遊蕩,身穿一件印有具煽動性陳述「Free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及戴著一個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警員隨即截停被告,在他身上的黑色手提袋發現一盒排泄物,另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離家時已穿該衣物

閉路電視影片顯示,被告當日早上11時50分,穿著涉案衣物離開位於瀝源的住所,乘小巴到達石門港鐵站,隨後於12時15分遭警員截查。期間,被告一直公開展示印有具煽動性陳述的衣物。

指當日是反逃犯條例的重要日子

被告在會面紀錄中透露,「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回復到1997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這樣香港就不再由中國管治。被告又指,「6月12日」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故他決定穿上涉案衣服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該理念,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的社會動亂;「F.D.N.O.L.」意思則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簡稱,被告認為當中有推倒政權及警隊的訴求,戴著帽子是希望公眾認同其訊息和信念。

意圖用排泄物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

至於身上內的排泄物,被告稱他家中將他的排泄物放進手提袋並隨身携帶,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發洩。被告另透露,涉案上衣是在台灣的T恤印刷店購買。

23條立法後煽動罪最高可囚7至10年

在23條未立法前,控方會以《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提出起訴,該罪最高刑罰是入獄2至3年。隨著港府落實《基本法》第23條並定立《維護國家安全法》後,控方引用新法例下的煽動罪檢控,最高刑罰亦增至7至10年。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