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與女律師運走投訴信罪成 鄒被判囚3天 律師遭罰款1800元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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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人士鄒家成在荔枝角拘留期間,藉與律師會面期時,著女律師為他帶走給予申訴專員的投訴信。鄒與女律師早前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物品帶離監獄罪成,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就鄒稱因還押期間因一些不愉快經歷,令他對監獄制度和寄信系統失去信心,裁判官指僅是鄒的主觀想法,他一意孤行繞過安檢系統將信件交給女律師,行為魯莽、愚昧。裁判官最終判鄒監禁3天,和他現時的刑期分期執行,至於女律師則被判罰款1800元。

兩名被告:鄒家成(26歲,無業)和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控罪指他們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在求情信指 對連累女律師感萬分抱歉

辯方求情指,涉案投訴是一個關於兩本書的「正經」投訴,投訴對象是懲教署,涉及監獄內的權力不對等。辯方又透露,鄒過去有一些給予律師的信件被遺失,投訴卻得到未能確認屬實的回應。再者,鄒作為在囚人士,難以蒐查證供。辯方另指,㩦帶物品離開監獄應比㩦入的罪責較輕,特別是給予申訴專員的信件,望法庭考慮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

鄒另在求情信中表示,胡是一名初出茅廬、非常盡責的律師,對於自己在事件中連累對方感萬分抱歉。

針對次被告方面,辯方指她是一名事務律師,是次定罪或對其有十分大的影響,有可能會導致其律師資格被吊銷,她現已獲沉重教訓。辯方又指,日後香港律師會對其定罪亦一定會有聆訊,屆時一定會考慮法庭對本案的看法及判刑,故懇請法庭能運用酌情權,向胡頒有條件釋放令。辯方最後提及,胡案發時僅執業7個月,事前對監獄守則亳不知情。

官指鄒一意孤行繞過安檢系統犯案 行為魯莽、愚昧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指,鄒稱因還押期間因一些不愉快經歷,令他對監獄制度和寄信系統失去信心,僅是其主觀想法。他因而一意孤行繞過安檢系統將信件交給胡,行為魯莽、愚昧。法庭最後考慮到鄒的犯案理由、信件的特殊性質、還押期間犯案等,認為判刑須反映監獄規則的重要性,終判其囚3天。

徐官續指,胡作為犯案者應與鄒同責,案發時鄒沒有胡的協助,未能成事。徐官又指,協助鄒是她作為律師應有的操守和責任,但案發時協助鄒繞過安檢系統帶出信件則屬不智和愚昧。但法庭接納胡非案中始作佣者,考慮到胡當時經驗尚淺,現已上了寶貴一課,判其罰款1800元。

鄒一方其後就本案申請以1000元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但因涉另案需要繼續還押。他早前因立法會衝擊案,被判囚61個月15天。此外,他另因初選案被還押。

被告鄒家成。(資料圖片)
女被告胡詠斯。(朱棨新攝)
鄒家成在荔枝角拘留所羈留期間,著女律師為他帶走投訴信。(資料圖片)

家人寄書不果欲投訴

案情指鄒於2023年4月28日向一名懲教員索取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該懲教員把表格交給鄒時稱,鄒填好畢表格後不可自行寄出,須交懲教職員作保安檢查,鄒當時回應明白。鄒亦有向該懲教員透露,其家人曾嘗試寄兩本書《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給他不果,書皮又不知何故被撕毀,因而打算投訴。

片段見鄒曾將文件交給女被告

懲教署事後發現鄒在同年5月2日與女被告在拘留所會面時,疑把投訴信交給女被告。控方審訊時在庭上播放兩人當日會面的片段,控方形容鄒將一份文件「偷偷地」交給女被告,女被告未有將文件交回鄒,並將桌上所有文件一同帶走。

懲教卻稱有權檢查投訴信

辯方曾爭議《監獄條例》列明,懲教署不得閱讀在囚人士發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懲教職員卻反駁,根據指引,懲教人員亦需檢查發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

官認為立法原意不會讓第三者帶走信件

裁判官認為立法機關訂立涉案條例時,不會讓囚犯毋須通知懲教署及不需作保安檢查下,由第三者帶走信件,指此舉是破壞監獄的保安系統,故接納懲教員的說法,並裁定兩名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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