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涉運出投訴信 控方放片指鄒趁律師到訪 偷偷把文件交對方
因涉初選案被還押的鄒家成,涉叫女律師帶走給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兩人從而被控將未經授權物品帶離監狺案,今(27日)午在西九龍法院續審。總懲教主任透露,他在事發後收到申訴專員公署進行調查的要求,惟他翻查紀錄確認鄒的投訴表格未經懲教署寄出。控方庭上播放兩被告當日會面片段,控方形容鄒「偷偷地」將一份文件交給女律師,女律師將文件帶走時未有將文件交回給鄒。
兩名被告分別為鄒家成(26歲,無業)和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控罪指,兩被告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事發前6個月曾向署方投訴
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確認,曾吩咐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將投訴表格交給鄒,並著林向鄒講述規則。辯方指鄒事發前6個月曾向懲教署投訴委員會投訴,但荔枝角收押所未有寄出兩封他寫給律師樓的信。陳稱記得鄒曾作投訴,但不記得投訴內容和時間。
寄給律師的信亦須經保安檢查
陳續指,在囚人士寄給律師樓的信,亦須經過保安檢查,懲教人員若有懷疑,可查看信件內容。至於涉案投訴表格的內容,懲教人員在法律上無權檢查。辯方指,涉案投訴表格非一定要經懲教署寄出。陳同意沒有規定指表格一定要投寄,可轉交律師或親友,但須經過申請。
與律師有文件交收要經程序
二級懲教助理陳嘉運供稱,當日鄒與律師會面後,他負責處理雙方法律文件交收程序,檢查文件有否涉及違禁品後,將文件轉交律師,再要求雙方在相關文件中簽署確認。陳確認,當日交收的文件中不包括涉案的投訴表格。
控方形容鄒曾偷偷地把文件交律師
庭上播放當日兩名被告會面時的片段,控方形容鄒將一份文件「偷偷地」交給胡,胡未有將該份文件交回鄒,並將桌上所有文件帶走。陳確認,該份文件未經安全檢查和紀錄,亦未容許兩人在其不知情下交收。
若探望時要交收文件需申請
總懲教主任李子康則指,每名新入院所的在囚人士,均會收到一份在囚人士須知,列明若在囚人士要在探望期間交收文件,必須事先向院所申請。他於5月12日收到申訴專員訊息稱要進行調查。李核對相關投訴表格派發記錄,確認未有為鄒寄出投訴表格。李又指,囚犯面親友與面見律師不同,見親友有膠板相隔,沒有接觸的可能。
辯方質疑懲教為法例加條件
控方舉證完畢,鄒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沒有中段陳詞。代表胡的資律大律師王正宇陳詞指,《監獄規則》列明監督必須准許囚犯去信指明的人,即代表鄒寫給申訴專員的信,屬已獲授權。再者,所謂信件須經批准才可轉交他人,這並非法例,而是懲教署的規定。懲教的指引不可扭曲及為法例加條件,亦不能因:「你唔跟就犯法。」指涉案控罪的法理錯誤,望裁判官能裁定胡毋須答辯。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押後至明早續,屆時將裁定案件是否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