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孖記腐乳|標榜「香港出產」用內地白腐乳加工 海關接獲舉報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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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腐乳老店廖孖記風波不斷,再被揭發「本體」腐乳非自家製,引起廣泛討論。廖孖記第四代傳人廖晃業(Jay)今早(22日)親身上電台解畫,他承認早於30年前,廖孖記因未能符合法例,陷結業邊緣,最終決定外購港商經營的內地廠的白腐乳,但他強調一直在香港作後期加工,認為仍然是「香港製造」。海關表示回已接獲相關舉報,現正作出跟進,如發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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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根據政府文件是「香港出產」

廖晃業今早(22日)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30年前已開始購入原材料,在店內做後期生產,而白腐乳是向內地廠房購買,而該內地廠房以往也是香港行家,強調供應商也是香港人,「你諗係內地,都係香港人。」

對於有人誤會產品是全香港生產,他指據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的文件,其產品為「香港出產」,由於當中或涉法律問題,所以會按照食安文件所寫去講。記者追問為何不早些就市民的誤會作澄清,他再度重申據食安文件,產品屬「香港出產」,也在店內製造,反問記者何時有誤會,又一度表示「我哋都執咗,唔使澄清」。

被問到是否涉及隱瞞,他則說從來無隱瞞,又指去到廖孖記的客人,也可以看到生產工序,除白腐乳外,很多產品都確實在自家廠房生產,「無得呃人。」

▼7月22日 廖孖記腐乳第四代傳人解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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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無強制規定必須在包裝上列明產地來源

海關表示,已接獲相關舉報,現正作出跟進,如發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會採取適當行動。海關在處理懷疑涉及違反該條例的個案時,需要考慮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抵觸該條例;惟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商品說明」就貨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及透過任何途經,就該等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產地、製造、生產、加工或修復貨品的地點。

《條例》並沒有強制規定在貨品或包裝上必須列明其產地來源資料。然而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有標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說明均必須正確無誤。商戶如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消費者委員會過去3年共接獲3宗有關腐乳產品投訴

消費者委員會至今未有接獲有關廖孖記腐乳產品的投訴。在過去3年,消委會共接獲3宗有關腐乳產品的投訴,內容均涉及產品包裝及/或品質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