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質疑製紀錄片卻無做訪問 李家田稱故事來自畫面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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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今(11日)在高院續審。被告李家田接受完辯方律師盤問後,開始接受控方盤問,他否認曾參與暴動或堵路等行為,又稱從未「郁過手破壞一樣嘢」,更稱他到現場只是為了收集不同示威者的故事;惟控方卻指,李除了寫個一個大綱外,無訪問過任何示威者,質疑他的故事從何而來,李說:故事來自畫面。

被告李家田曾稱他參與2019年的社會運動,是想拍攝紀錄片。(資料圖片)

承認獲他人響應的行動多由黃提出

李家田早前自辯指,認罪證人黃振強不是「屠龍」的隊長,且「屠龍」沒有隊長。李今在控方盤問下指,他曾在群組中號召其他隊員參與遊行,惟印象中「無人睬」。他確認,其他隊員雖亦曾號召其他隊員參與遊行,但獲其他人響應的,大多是由黃提出的示威行動。

李稱不曾參與屠龍的汽油彈行動

對於李曾指「屠龍」成員在示威中使用汽油彈非為傷害他人性命,控方質疑他們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目的為何。李稱他們可能是為了嚇退警方,又稱他本人不曾參與「屠龍」使用汽油彈的行動。控方問:「佢地用係佢地既事,我唔用就唔關我事?」李同意。

被告李家田稱他不曾參與屠龍使用汽油彈的行動。 (資料圖片/李不在圖中)

李稱製作紀錄片但只有大綱

控方又指,「屠龍」在勇武成名後,李可以要求退出,但仍選擇留下,目的是收集資料製作紀錄片。而李期間除了一份訪問大綱外,沒有任何成果可展示,到示威現場亦只是在旁觀察示威者的狀態,未有上前訪問,李同意說法。

叫律師協助示範被踢腰動作

李早前供稱,他被捕時曾遭警方拳打腳踢。控方質疑,李當日雙手被扣在身後坐在椅子上,警員如何能側踢其腰。李即在庭上示範當日情形,由其代表大律師何正謙扮演李,李則扮演警員舉腳側踢向何。控方見狀質疑此動作難以發力,李認為若施襲者曾習武,認為應該沒有問題。

若取槍屬虛構為何要提斜孭袋

提及李曾在遇襲後,為滿足警方作出虛假招認,謊稱曾將同謀者吳智鴻給他的手槍藏在一個綠色斜孭袋中,後來再將手槍交還吳。控方質疑,李既從未取得手槍,為個要虛構一個藏槍的斜孭袋出來。李指當時警員問他手槍藏在何處,他便想到該斜孭袋。控方續問:「你咪話連個袋俾佢,乾淨利落...橫掂都係作出嚟。」李解釋當時受到不人道對待,想盡量滿足警方,想:「講啲嘢出嚟畀佢。」及「畀啲證據佢。」

聲言未動手破壞過一樣嘢

李又否認曾參與暴動,自言從未「郁過手破壞一樣嘢」,更沒有參與堵路。控方問「屠龍」其他隊員示威時,李在現場做什麼。李稱會觀察現場示威者的情況,收集不同示威者故事。控方指李從未訪問現場示威者,質疑:「個故事從天嚟話你聽。」李否認,指故事是來自畫面。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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