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李家田擔心母受嚴刑對待 錄影會面虛構內容滿足警方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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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串謀殺警案,今(9日)在高院續審。被告李家田繼續自辯,他稱因不想失去認罪證人黃振強對他的金錢資助,故不會直接拒絕黃的要求,包括黃提及接受軍訓等事,他都會用婉轉的方式推搪。大行動前夕,黃有叫他到灣仔一處集合,改到太子的酒吧消遣,但又無錢埋單,惟有向黃求助,但仍是沒有出現。他翌日起床知有「屠龍」的人被捕感驚訝,而他則在半年後被捕。李又稱警方曾向他施用「水刑」,又恐嚇其母會受一樣對待,他不想母親受苦,在會面錄影中虛構內容以滿足警方,但其實他並不知道有「1208」的計劃。

被告李家田稱他根本不知有「1208」計劃。(資料圖片)

行動前夕去酒吧消遣但無錢結賬

被告李家田引述相關訊息對話透露,認罪證人黃振強於12月7日曾著他前往一個位於灣仔克街的地址。李當時理解,黃提供的地址是供隊員休息的地方,以方便隊員示威行動,所以他未有打算前往,並去了太子一間酒吧。惟他最後沒有足夠金錢結賬,只能在「滅龍」群組求助。黃即轉帳了500元予他,並問李:「瞓著啦,嚟未?」李回覆:「擺條鎖匙係門口先。」李稱他當時仍無意去克街,只是在找藉口推搪黃。

聞屠龍隊員被捕感驚訝

及至12月8日中午,李在工作室睡醒後開手機,發現新聞指有「屠龍」隊員在灣仔克街被捕。李稱當時對消息感驚訝,他們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捕,而是遭警方上門拘捕。李於2020年6月被捕,此前一直身處香港,並持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不想參與行動會用藉口推搪

李又指,他曾多次在「屠龍」成員提及一些他不想參與的行動或話題時,用一些藉口作推搪或試圖轉移話題。如李被困理大時,黃曾著他:「快啲啪隻狗先。」,李則回覆:「啪隻老解(放軍)。」李解釋指,他當時不想攻擊警察,所以試圖使用藉口推搪,因為他認為攻擊解放軍是一件無可能的事,他亦無意攻擊解放軍。

李家田稱因為不想失黃振強(圖)的資助,故不會直接拒絕黃的要求。

我最期待是無綫劇集對白

黃在群組發送台灣軍訓教學計劃後,李曾回覆:「我最期待既眼鏡訓練呢?」李解釋,他原意是為何沒有槍械訓練,並沒有真期待的意思。其中的:「我最期待既...」則是化用了一個經典網絡迷因,出至於TVB劇集的一個畫面的對白,即「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法官張慧玲問:「所以期待係多餘嘅?」李同意。

訊息只想表達不想參與軍訓

李續引述相關對話,提及黃曾稱:「用好眼鏡(槍),體能係必須」,李則回覆:「我唔想變John Wick喎」,黃回覆:「發夢啦」。李解釋指,John Wick是一位著名電影角色,他說話意思是他不想參加此軍訓。李又指,他當時並沒有說笑的意思,但他有意將說話包裝到引人發笑。問及李何不直接拒絕黃,李指黃為他提供了不少資助,又會請李食飯、支援其生活等。他不想失去黃的資助,故會用婉轉的方式參與群組討論。

警方追問槍下落曾施以水刑

李再指,警方於2020年6月上門拘捕他時,將他鎖上手扣並推入廁所後,對他拳打腳踢。警員為追問手槍下落,更曾多度向李施以「水刑」,即用毛巾蓋面後再在上面淋水。期間,警員曾稱:「你知唔知依啲係恐怖分子,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

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的行中,檢取得真槍實彈,情報顯示將在遊行使用,包括射撃警員製造混亂。(賴雯心攝)
警方指示威以來首檢真槍實彈,情報顯示將在遊行使用,包括射撃警員製造混亂。(賴雯心攝)
警方指示威以來首檢真槍實彈,情報顯示將在遊行使用,包括射撃警員製造混亂。(賴雯心攝)
警方指示威以來首檢真槍實彈,情報顯示將在遊行使用,包括射撃警員製造混亂。(賴雯心攝)

怕母親也受同等對待訛稱手槍交鴻仔

之後又將槍和子彈放到李手上,稱可用以指控李搶槍並殺了他,又揚言:「同樣嘅情況可以出現喺你阿媽身上。」李稱他當時感到十分害怕,因為他一直沒有見到媽媽,擔心媽媽會受到和他一樣的對待,故他最後謊稱手槍轉交了鴻仔,意圖藉此保護他媽媽。

根本不知有1208計劃

李後來到警署錄取會面紀錄,為免影響到媽媽,故跟警方提供的內容,夾雜事實、虛構內容作供,如編造西貢試槍過程,事實是他從未有試槍和炸彈;他又謊稱黃是隊長,事實上他認知中「屠龍」並無隊長;他又謊稱曾保管手槍,最後轉交鴻仔等,李均稱是「作出嚟」,以滿足警察。李最後指,他案發時根本不知道何謂「1208」計劃。

(由左至右, 不計懲教員)女被告劉佩凝、張俊富(無眼鏡,打呔)、李家田、許湛榮及嚴文謙。
(由右至左,懲教員除外)被告賴振邦(無眼鏡)、張銘裕、許湛榮(後排)、嚴文謙、張俊富(無眼鏡,細頭)、李家田(前挑),劉佩凝。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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