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鑣槍殺姨舅案 精神失常減責舉證爭議失敗 終極上訴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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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鑣詹心桀涉於6年前在鰂魚涌公園,突向姨舅開槍,釀成兩死兩傷。她被裁定謀殺及射擊傷人四罪罪成,被判囚終身。詹提出終極上訴,稱她在原審時以精神失常抗辯。惟根據法例要求,辯方提出精神失常減責的舉證責任,詹認為損害被告無罪推定的權利。她認為辯方以精神失常抗辯時,只有提證責任。終審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12日)頒判辭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詹心桀(49歲)被裁定2018年6月26日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四舅父詹鎮基(62歲),及在同日射傷二舅父詹前駒(事發時72歲)和三姨詹小慧(事發時60歲),意圖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發經過及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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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爭議為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3(2)款,精神失常減責(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一方,詹心桀爭議條文下的反向舉證責任損害被告無罪推定的權利。
官指條文沒有觸及損害無罪推定權利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該條文沒有觸及和損害無罪推定的權利,並指控方需證明被告具有意圖非法殺人後,被告才提出精神失常減責。終院法官指,這局部免責辯護不影響構成謀殺罪的元素,而它是一個減輕罪責的因素,避免被告被裁定謀殺罪成時,需依例判囚終身。終院法官強調,被告提出精神失常減責作辯護理由前,控方需證明謀殺罪的元素,被告已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當被告提出精神失常減責時,已經不再被推定為無罪。
條文正要避免控方負上不切實際的責任
終院法官亦指,被告是否精神失常,是個人事宜,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沒有精神失常,將可能面對不少實際困難,如控方不能強迫被告接受評估。終院法官認為,該條文正是要避免控方負上不切實際的責任,同時平衡被告無罪推定的權利。
案件編號:FACC 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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