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鑣槍殺姨舅終極上訴 爭議失常抗辯由辯方舉證不公 押後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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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鑣詹心桀涉於6年前在鰂魚涌公園,突向姨舅開槍,釀成兩死兩傷。她被裁定謀殺及射擊傷人罪成,被判囚終身。詹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8日)在終審法院審理。詹稱她在審訊時以精神失常抗辯。惟根據法例要求,精神減責失常的舉證責任在辯方,詹認為此舉損害被告無罪推定的權利,認為辯方以精神失常抗辯時,只有提證責任。終院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
上訴人詹心桀(49歲)被裁定2018年6月26日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四舅父詹鎮基(62歲),及在同日射傷二舅父詹前駒(事發時72歲)和三姨詹小慧(事發時60歲),意圖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發經過及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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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稱案發時神志失常無殺人意圖
詹在原審時辯稱案發時神志失常,而且沒謀殺罪所需的殺人意圖,認為應屬誤殺。但陪審團裁定她謀殺罪成,她其後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
認為辯方只需就精神失常提證而非舉證
詹的代表律師指稱,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3(2)款,精神失常減責的舉證責任在辯方,他爭議條文下的反向舉證責任損害被告無罪推定的權利。上訴方今陳詞時強調,辯方在審訊時提出精神失常減責時,有提證責任,但不具有舉證責任。
官質疑要控方反證不可能
律師續指,即使只有提證責任,亦需提供相關的證供。法官林文瀚問到,控方需作出反證,是否屬不可能的任務。律師回應指,此類情況涉及精神科醫生的證供,同時會有其他的證供,控方可在審訊時作出挑戰。即使被告並不合作,拒向控方提供其精神方面的證據,控方仍可以挑戰辯方的證供。若被告被還押小攬精神病院,會有醫生和護士觀察被告的情況,控方亦可引用該些證供。
陪審團亦不會有處理精神失常的經驗
法官林文瀚續問到,陪審團要作出相關推論,但他們不會有處理該些精神失常的經驗。律師回應指,陪審團有足夠能力處理,他們會考慮案中的證據後,決定被告是否精神失常。
案件編號:FACC1/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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