鰂魚涌公園槍殺姨舅 女保鑣囚終身 提上訴遭駁回
女保鑣疑不滿姨舅未及早分配外婆家遺產,兼指他們未有好好照顧其母親,在鰂魚涌公園槍擊4姨舅,釀成兩死兩傷。她前年被裁定兩項謀殺及兩項射擊傷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她就定罪和部份判刑提上訴,質疑原審法官沒有足夠指引等。而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今(19日)頒判辭,駁回上訴,並指女保鑣在在公眾地方開槍,並以行刑方式槍殺兩名死者,案中兩者傷者只是僥倖,才死裏逃生。
上訴人詹心桀被控在2018年6月26日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四舅父詹鎮基(62歲),並在同日射擊其二舅父詹前駒(事發時72歲)、三姨詹小慧(事發時60歲),意圖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定罪上訴方面,詹心桀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在引導審團時,稱若因精神問題而裁定詹謀殺罪脫,而誤殺罪成,需由詹證明「減責神志失常」。惟上訴方指,由詹證明「減責神志失常」,屬不公平,與「無罪推定原則」不符。
案發經過及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指被告在公眾地方開槍和帶備大量子彈 屬加刑因素
上訴庭則認為,引用「減責神志失常」的被告,並非要證明無罪,而是證明其殺人因其精神失常而減責。而控方仍需就謀殺罪舉證至無合理疑點。上訴庭認為,法例要求被告證明「減責神志失常」,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上訴方又指,控方在原審時指控詹不可靠,會見精神科醫生時假扮有精神病病徵。上訴方指,陪審團或會認為詹假裝有精神病,必然是嘗試掩飾曾冷血行兇,而原審法官未有就此提供足夠指引。上訴庭則認為,詹向不同精神科醫生說法有異,此涉及其案發時的精神狀況,控方未有依賴此事證明詹干犯謀殺罪。
此外,詹心桀就兩項射擊傷人罪各被判囚12年,上訴方亦就此判刑提上訴。而上訴庭認為,案中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詹在公眾地方開槍,帶備大量子彈。此外,詹以「行刑式」槍殺兩名死者,案中兩者傷者亦只是僥倖,才避過一死。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就兩罪的判刑未有犯錯。
案件編號:CACC15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