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上訴|官認同單靠檢控不足處理 有迫切需要頒禁制令

撰文:安梓寧
出版:更新:

政府要求法庭頒發禁令,禁止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作非法用途,在高等法院被裁敗訴。上訴庭今(8日)頒發判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批出臨時禁制令。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指,特首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指4類涉及《願榮光》的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潘官指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亦尊重其評估,但補充是否批出禁令,法庭會獨立裁定。潘官接納行政構關的評估,認為單靠檢控,已不足處理涉案的4類行為,因此有迫切需要頒發禁制令,以協助刑事法例,從而維護國家安全。

民事禁令可協助刑事法例

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指,法庭處理案件時,要把國家安全放於最重要的位置。而國安法和現時涉及維護國安的法例,包括刑事和民事法例,需同時並行,以達致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刑事法例並非唯一維護國安的執法工具,若需要民事禁令,以協助刑事法例,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庭應頒發禁令。

2019年社運期間,經常有示威者在活動中唱出《願榮光歸香港》。(詳看下圖)

+2

重申法庭會獨立作出裁定

就特首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列出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潘官強調,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應全面接納評估,並予以絶對的尊重。潘官指,法庭執行其司法工作時,不會逾越其憲制上的角色,干預行政機關的權力。同時,雖然法庭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評估,但當相關問題涉及憲法或法律爭議時,應由法庭獨立作出裁定。而潘官認同原審法官所指,禁令或產生「寒蟬效應」,但仍屬合憲。

國歌法在檢控有時限禁令則未有

就原審法官拒批禁令時,認為禁令會與現行刑事法例有所衝突,潘官不同意其看法。原審法官在判辭舉例指,《國歌法》有檢控時限,但禁制令則未有時限性,原審法官因此質疑禁令會凌駕刑事法例的時限性。潘官則認為,禁令未有時限性,因涉及執行司法工作,國歌法有檢控時限則是其立法時的考慮,不會出現禁令凌駕刑事法例的時限性。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稱法庭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評估,但當相關問題涉及憲法或法律爭議時,應由法庭獨立作出裁定。。(資料圖片)

特首列4類行為法庭認為應馬上制止

潘官認為,創作《願榮光》的人有意以它作為「武器」,推動2019年的暴力示威,美化暴力行為。同時,《願榮光》亦喚起他人的反政府情緒。根據特首的證明書,禁制令列出的4類行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潘官認為需馬上制止。潘官亦接納行政構關評估,認為單是進行檢控,已不足處理該些行為,因此法庭有迫切需要頒發禁制令,以協助刑事法例,從而維護國家安全。

網上進行這些刑事行為的人難以辨識

潘官續解釋,公眾對涉案行為誤解,而該等行為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持續,顯示單是刑事法例已不足以達致維護國安的目的。潘官認為,頒發禁令不但可協助刑事法例,維護國安,避免對國安造成無法補救的破壞,亦可消除公眾的誤解。此外,在網上進行該些刑事行為的人,難以辨識。潘官認為個別地對他們採取法律行動,不切實可行,而頒發禁制令可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移除涉及的影片。雖然營運者未有參與是次聆訊,但表明若有有法庭命令,會配合政府的要求。

亦頒令禁制32條Youtube片

上訴庭頒發的禁令,禁制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意圖煽動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將其混淆成香港特區國歌,或指向香港特區是一個擁有自己國歌的獨立國家,意圖侮辱國歌。但禁制列明沒有該些意思的學術活動或新聞活動,則不受禁制。

此外,就律政司上訴時,要求法庭頒令32條Youtube影片屬禁令中的禁制行為,潘官亦在批准該申請。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CACV274、CAMP303/2023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