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伯伯街頭奏願榮光裁7傳票罪成 官斥視法紀如無物囚30日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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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的「二胡伯伯」李解新,早前否認「沒有許可證而演奏樂器」及「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共7項傳票控罪受審,今(24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斥被告在13個月內6度犯案,且每次均演奏同一首歌曲,其作為絕非偶然。陳官又強調,藝術創作和文化活動非無底線,有關港獨歌曲關乎國家安全,法庭須傳達清晰訊息,讓公眾明白傳播歌曲的嚴重後果,又斥被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犯案,行為明目張膽、視法紀如無物,判被告入獄30日,但准他以2千元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李解新(69歲,退休人士),被裁定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罪全部罪成。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8月3日、8月18日、9月9日、9月29日,分別在旺角東及中環,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擴音器。

被告李解新在公眾地方演奏願榮光被裁定7項傳票罪成,被判囚30,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劉安琪攝)

被告明知演奏需申請牌照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指,被告自辯時透露他案發前曾到灣仔警署查詢申請許可詳情,加上他有在其他法院被控同一控罪的經驗,可見他在犯案時已知道在公眾地方演奏需要申請牌照,但他最後是出於個人原因而不申請。

無知非抗辯理由

至於在演奏時展示一張「無錢打官司」的紙牌以籌錢,陳官接納被告當時不知道籌款要申請許可,但法律無知明顯非有效的抗辯理由。

警方已多次作出口頭警告

陳官續指,被告聲稱過去曾到八十多個地方表演,難說警方對其的行為沒有容忍態度。他如今被檢控相關控罪,亦可推斷警方事前已向其作出警告;另外在公眾地方籌款,警方事前已向被告作口頭警告,被告亦表示會聽從警告離開。但同日稍後時間,有警員進行反罪惡巡邏時,仍見到被告在現場拉奏二胡。由此可見,警方已向被告發出多次警告,若仍要說警方沒有容忍態度是站不住腳的。

所奏歌曲具煽動性及致破壞治安的風險

陳官最後指,被告案發時在人來人往的地鐵出口奏玩二胡,他每次被檢控前均收到有人投訴其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更有證人稱因而感到煩擾和擔憂引起騷亂。加上,該歌曲有其獨特性,獲廣泛流傳並具煽動性,有引致破壞治安的風險。此外,案發時社會氣氛才剛平靜,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挑起未平復的人的情緒,有死灰復燃的風險,終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陳官又重申,被告被定罪是其完全漠視法紀所致,而非剝削、打壓參與文化活動的自由。

被告李解新自辯時稱,他當時只是在演奏《願榮光歸林鄭》,只是碰巧其旋律與另一曲一樣。(劉安琪攝)

官指藝術創作及文化活動非沒有底線

陳官其後判刑指,認同涉案歌曲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鼓吹港獨的意味。而藝術創作、文化活動非沒有底線,有關港獨歌曲關乎國家安全,法庭須傳達清晰訊息讓公眾明白傳播歌曲的嚴重後果。陳官又指被告在街頭演奏涉案歌曲有風險,有機會引起持相反意見的人作出反應,破壞社會安寧,造成漣漪效應。

被告行為明目張膽視法紀如無物

陳官又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犯案,行為明目張膽、視法紀如無物,沒有被控以更嚴重罪行便應慶幸。另被告雖自稱不是支持港獨,但其所為與說法互相違背。陳官最後指法庭判刑時須以儆效尤、防範未然,終就七罪判其囚30日。

案件編號:KCS 38409-38411 /2021、STS 8743、10299、11832、160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