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生圍以外】綠化帶、農地倒泥投訴年近7千宗 執法現9大漏洞
濕地南生圍近年屢遭火災,公眾紛紛懷疑有人企圖「先破壞後發展」。其實除了南生圍幾乎失守,全港各處綠化帶、農地近年亦不斷遭侵蝕,屢遭掘林、倒泥頭,2015年懷疑在私人土地及官地非法堆填的投訴就有近7,000宗,原有規劃用途被無視。一片片樹林和農地,就此任由泥頭傾瀉,漸漸變成黃土,然後發展。
先破壞、後發展的趨勢一直無法壓抑,到底問題根源為何?本文為你拆解9大法規漏洞。
1. 郊野公園「不包括土地」未受保護
「不包括土地」指毗鄰或被郊野公園包圍的鄉村和農地,在1970年代考慮村民居民需要而設立,不受郊野公園條例保護。然而近年這些土地屢遭破壞,漁護署將部份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但其餘大多都未有時間表,其中海下、白腊、鎖羅盆、田夫仔、北潭凹及土瓜坪更曾被署方認為不適合納入郊野公園,遭環保人士司法覆核,最終政府敗訴。
2. 大部份地段政府無執管權
現時全港土地大多劃入了「分區計劃大綱圖(OZP)」 ,惟此圖則並無法定效力,規劃署無法據此執法。賦予規劃署執管權的,是另一份主要覆蓋新界郊野的「發展審批地區圖(DPA Plan)」,而在現有《城市規劃條例》下,已有OZP的地方不能再覆上DPA。2016年1月,貝澳一處濕地被放置了大堆碎石、泥頭,惟因土地未受DPA覆蓋,規劃署稱無法執法。
此外,部份鄉郊地持1905年代定下的「集體官批地契」,沒土地用途限制。2017年11月,守護大嶼聯盟發現水口有人乘坐重型挖泥機,從嶼南道穿過泥灘,在濕地砍樹並挖出池塘,地政署指該地屬集體官批的私人農地,在有關地段挖掘及填土沒違反地契條款。
3. DPA新範圍訂立緩慢
據長春社在2016年遞交立法會的文件,自1999年起,屯門龍鼓灘多幅淡水濕地被建築廢料填平,先後發展成高球場、貨櫃場和回收場等,2016年再有濕地被填平,工人稱會建丁屋。當時規劃署指會據當地的保育價值、是否鄰近市區發展等適時檢討擬訂法定圖則的優先次序,「當有充足的資源就會制定發展審批地區圖」,惟長春社指龍鼓灘是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孕育全港最大、最穩定、稀有程度屬不常見的紅鋸蛺蝶群組,又指傾倒廢料問題存在已久,質疑規劃署一直無改善。時至2018年的今天,該地仍未獲劃入DPA。
4. 巡查不足 檢控數字低
在2015年,於私人土地堆填的投訴有456宗,當中僅28宗遭檢控,在官地棄置廢物的投訴更有6,499宗,僅71宗遭檢控,總檢控率僅1.4%。其中據申訴專員公署今年1月發表的報告,環保署在2016年至2017年10月的22個月間,只檢控了18宗個案,環保署解釋,主因是通常未能當場截獲涉案人士,但報告指環保署巡查工作集中在平日辦公時間,違法者只要在周末傾倒廢料即可避過巡查,期望環保署改善。
5. 刑罰低、只針對泥頭車司機
成功檢控的倒泥頭個案罰款由4,000元至370,000元不等,平均僅45,000元。然而建築公司如果違法傾倒泥頭,可避過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的堆填區收費。土力工程處前處長陳健碩曾估計,嘉湖山莊泥頭山涉超過萬噸泥頭,以傾倒泥頭時的堆填區舊收費25至125元計,建築公司可避過以百萬元計的費用。
另一邊廂,地主開放地段予人倒泥頭亦可賺巨額金錢,近邊境的前禁區蓮麻坑在開放後,本年1月出現「黑市堆填區」,每車泥頭收費僅政府堆填區的五分一,據報每日收入達7萬元。但現時法規只針對司機,無法追究建築公司、運輸承包商以至縱容倒泥的地主。
6. 執法力弱 任由違法者拖延時間
據申訴專員公署今年1月發表的報告,2006年至2017年10月間,規劃署就851宗個案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其中僅66宗(8%)於3個月限期屆滿前獲遵辦,而且期限屆滿後,規劃署需9個月進行調查。報告更指規劃署執法緩慢為違法者帶來很大誘因拖延,致使土地遲遲未能恢復原狀。
本月中,羅湖邊境沙嶺大規模倒泥曝光,逾20萬呎農地和魚塘受破壞,當地原是連接后海灣與塱原的生態走廊。規劃署指去年11年已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至本月7日對方仍未執行,會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
7. 恢復原狀要求參差
規劃署發出的「恢復原狀通知書」,規定收件人將土地回復至DPA生效前的情況,或對收件人而言屬較為有利而規劃署滿意的狀況。但部份個案規劃署僅要求違法者種草。如元朗錦田水牛田,一片淡水濕地在2000年起被傾倒泥頭,規劃署發出多張恢復原狀通知書,當中部份僅要求對方移走填料,沒有標明需移走泥頭數量,甚至只要求種草。
規劃署解釋,制訂「恢復原狀通知書」要求時會考慮涉事土地用途的規劃意向、違例發展前情況及最新情況、對整體環境的影響等,種草屬「對收件人較有利而署長認為滿意的狀況」。惟申訴專員公署指,規劃署應更把比重多放於保護自然生態環境,避免向「通知書」收件人的利益傾斜。
8. 環保署發倒泥確認書不需考慮環保
據《廢物處置條例》,倒泥只需私人地主同意並通知環保署,環保署的工作變相僅是確認倒泥人與地主關係,對破壞環境的事件無權阻止。
2018年1月,城規會拒絕一宗貝澳倒泥申請,但環保署仍發出確認書。現時環保署只能在倒泥期間,據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水污染管制條例 》、《 噪音污染管制條例》 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要求倒泥者處理污染。長春社曾建議修訂《廢物處置條例》,要求環保署或相關部門在發出許可時需考慮生態、農業保育等因素。
9. 無環境資料庫 官民皆無力監管
當局常因無法掌握過往的環境資料而不能執法,要求涉事者恢復原貌也無所根據,公眾亦無法考查地貌改變,長春社曾建議政府建立全面的環境基線資料庫,以遙感、雷達測量技術收集地形、高度、坡度、面積、生境類型等資料。
即使做多幾張DPA,執法細節如果不夠嚴謹、繼續是罰那麼多、沒有監禁,就沒有阻嚇力。
資料來源: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文件「打擊非法堆填及非法棄置拆建廢物的工作」、申訴專員公署二○一七/一八報告年度第四期、立法會CB(1)597/16-17(03)號文件、網上報導